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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SHENG DA 6”轮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作者王爱玲

2022年05月20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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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G DA 6”轮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原告系外国船东,通过保险经纪人与青岛人保订立了伯利兹籍“SHENG DA 6”轮的船壳险保险合同。3月4日,因该轮被联合国制裁终止了船壳险。3月24日,该轮从联合国名单中移除,青岛人保恢复了其船壳险。3月29日,保险经纪人得知该轮仍在美国OFAC的制裁名单中。3月30日,保险经纪人将该情况通知了原告,并与各保赔协会联系寻找保赔险的保险人,在联系保赔险时,均披露了该轮仍在OFAC名单中,最终RM保赔协会同意承保保赔险。12月22日,原告通过保险经纪人与青岛人保续保了2017年度船壳险,并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了保费。2016年和2017年该轮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2436645.09元,青岛人保均根据保单中“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拒赔。原告起诉青岛人保一案因未披露OFAC制裁事宜未获赔偿,原告遂起诉保险经纪人赔偿上述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涉外保险经纪合同纠纷:1、原告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在英国办理公证认证后由我国驻英国使馆完成认证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被告二系保险经纪人,应当知道包括美国在内的制裁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在2016年知道OFAC制裁事实后,未向保险人披露,反而强调支付保费;在2017年续保时,仍未披露,存在过错。3、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条款的法律后果,并未谨慎处理,也具有过错。4、被告二作为有偿服务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更高,酌定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二的总公司被告一赔偿损失1177136.16元及利息。被告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艘外籍船舶从中国驶往菲律宾的航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索赔案,是一起具有“一带一路”因素的纠纷。原告系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动选择到中国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体现了对中国法院的信任。航运业是一种国际化和风险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业和保险经纪业。作为海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保险经纪业对建设海洋强省尤为重要,其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更高于国内公司。经纪人应当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尽到勤勉义务,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本案中的外国籍船舶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制裁名单,委托青岛的保险经纪人为其购买保险,因保险经纪人未向保险人披露制裁事宜,导致船舶出险后被拒赔。本案正确认定了保险经纪人、船东两方的过错,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一带一路”和山东自贸区、海洋强省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件后续

  青岛海事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泰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77136.1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金泰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金泰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二○年八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被告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依照判决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件无隐患。

  【风险提示

  1.涉外保险经纪业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要求更高于国内公司,经纪人应当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尽到勤勉义务,切实了解投保人的投保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当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船舶所有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的法律后果,明确指示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书面披露制裁事实,未能谨慎处理时,也会因存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偿服务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在与保险人洽商保险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当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弥补投保人缺乏保险知识的弱点,达到以最佳条件实现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因此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比投保人更高,发生损失时承担的责任比例要大于投保人。

“SHENG DA 6”轮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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