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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入册资质变更的通知

2021年11月01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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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各部门及相关申请入库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现将《青岛海事法院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海法发[2021]9号附件2)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

  (四)能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师或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发改委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2019年后为中国价格协会颁发《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的价格鉴证师。

  特此通知。

     青岛海事法院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