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及相关申请入库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现将《青岛海事法院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海法发[2021]9号附件2)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
(四)能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师或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发改委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2019年后为中国价格协会颁发《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的价格鉴证师。
特此通知。
青岛海事法院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