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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王某某义务帮工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0日

  黄妙妙

  【要点提示】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作出的伤残等级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伤残等级由专业机构作出,计算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一般采用此种方法计算伤残赔偿金,且大多数情况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基本一致。但是,现实中个体的多样性和职业的复杂性,又会出现丧失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不一致时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还一味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就会造成事实与判决的失衡,违背伤残赔偿金的立法本意。因此有必要追本溯源,理清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及产生的理论依据,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立法本意。

  【案件索引】

  一审:(2013)即民初字第7208号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邱某某系智力障碍的残疾人。2013年1月15日,从事炉子买卖生意的被告王某某在给同村村民安装炉子时,让邱某某帮助其搬运炉子,在搬运的过程中原告手指受伤,经司法鉴定,邱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放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元。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性赔偿。因原告系精神残疾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其手指虽然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故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予以相应调整。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受伤过程、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邱某某残疾赔偿金5036.4元(原告主张27980×60%×30%)。其他判决略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系智力障碍的残疾人,没有经济收入,也就没有因伤残产生的实际收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支持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讨论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伤残赔偿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且原告因有智力障碍,既然原告手指受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就不能因为原告没有实际收入否定其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诉求。否则就会造成个案判决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至少不能全部支持。因为根据伤残赔偿金的立法本意来看,伤残赔偿金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财产性赔偿,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基本一致,所以按照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是在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伤残赔偿金。由于原告系智力二级残疾,除却生活自理,基本没有独立劳动能力,也就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之说,因此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根据这一共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主要有3种学说。

  所得丧失说认为,之所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因致残造成其以后的收入受损,残疾赔偿金即对受害人此部分损失的赔偿。所谓“无所得即无所失”,无收入者,伤残不会对其收入造成任何影响,也就不能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根据这一学说,由于原告原本没有经济收入,就不能得到侵权人的这一赔偿。

  生活来源丧失说认为,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此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以恢复其生活来源。这一学说,指向的是根据正常人的理解,未来的、可预测的、一般人的预期收入的损失。根据这一损失,即使无收入者,根据一般人预期,因伤残造成的可能收入的损失即为伤残赔偿金的额度。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自身并没有生活来源,且根据一般人的理解,也不会产生预期收入的损失。

  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被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损害,致使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收入之损失。因为劳动能力本身即为一种能力资本,虽无如一般财物之交换价格,但通过雇佣或劳动契约方式,可以获得相应的对价,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这种学说突破了实际收入的限制,体现了“有损害既有赔偿”的原则。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案情的复杂性和受害性个体的特殊性使得该学说的具体衡量标准难以把握,给法官裁量带来难度。在本案中,笔者认为,由于原告自身的特殊情况,虽然致残后不会产生实际收入的减少或丧失,却会产生生活方面的其他损害,该种损害赔偿应该得到支持,但应少于一般人的额度。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智力残疾的特殊人群,身体致残后,既没有劳动收入的减少或丧失、也没有生活来源的减少或丧失,但因致残产生的其他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支持。故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该根据其致残程度、双方过错相应减少支持。


   黄妙妙,女,(1989——),山东省青岛市人,即墨市人民法院华山法庭书记员,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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