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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贩卖含大麻油电子烟毒品犯罪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3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在网上购买散装大麻油,再用注射器将大麻油注进电子烟的烟嘴中,组装成电子烟向外出售。2019年8月4日22时许,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某篮球场处,以人民币2 400元的价格向CARLO VAN ZYL(南非人,现已被遣送出境)贩卖大麻油2.17克。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某停车场向CARLO VAN ZYL贩卖大麻油2.17克时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鲁信含章花园10号楼2单元2203户的住处搜出电子烟54支、注射器9支,内含油状物重约41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油状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含大麻油电子烟是2016年左右在国际上兴起的新型毒品,在国内还是非常罕见,此案也是我省首例。被告人韩某某旅美期间学会吸食大麻油,回国后开始自制含大麻油的电子烟出售牟利,依法受到法律惩罚。在此,也提醒、告诫到国外留学的年轻人或者去国外旅游的公民,尽管大麻类产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鉴于大麻类产品自身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无论是从天然大麻植物中提取制作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仍属于毒品范畴。同时,也呼吁大家远离大麻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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