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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与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6日

  【关键词】   逾期办证  合同纠纷  违约金

  【裁判要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周鹏与被告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兴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120160.17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周鹏和新兴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周鹏向新兴公司购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西九六夼村路1203号24号楼1单元501户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新兴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交房,合同约定双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签署《房屋交接书》,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90日内,双方依法向即墨区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新兴公司直到2020年4月27日才为周鹏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给周鹏造成了巨大损失。周鹏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新兴公司辩称,我司不存在逾期办证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周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新兴公司(甲方)与周鹏(乙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西九六夼村1203号《珑山公馆(新兴•中心城)一期》24号楼1单元5层501户,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0.6平方米。2、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6869.85元。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965901元。3、甲方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4、双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条件,但并不作为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依据。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9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即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20年4月27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庭审中,周鹏称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签署《房屋交接书》的时间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程序性事项,而非真实的房屋交接时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应从实际的房屋交接日期开始计算。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鲁0282民初字第11012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鹏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周鹏与新兴公司之间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9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即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20年4月27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同日,周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合同约定,新兴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办证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周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兴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故对其主张新兴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品房成交量也越来越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逐渐格式化,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当认真阅读购房合同后再签字,针对格式条款,开发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对于对方出现的违约情形,可以按照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必要时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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