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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醉酒还超速,害人又害己!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1日

  2018年1月25日21时许,王某驾驶机动车从即墨市区向东行驶的过程中,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致车辆损坏,王某、张某、徐某受伤。经调查发现,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王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高达78.4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以上,均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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