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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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 ||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7日,柳某与肖某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调解协议,肖某名下某小区的房屋归柳某所有。2021年4月23日,该房屋登记到柳某名下。2019年10月9日,法院就肖某与曹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肖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20年7月10日,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位金额112680元。曹某认为肖某系为规避债务而与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提起诉讼,致使其对肖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故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柳某与肖某间的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与柳某达成调解协议时,曹某与肖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法院确定,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与柳某达成房屋买卖调解协议时肖某已陷入无资产情形,不足以证实此时影响曹某债权的实现。如果肖某转让房屋时尚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未对曹某债权实现造成障碍,即使其后因经济或其他原因的变动致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也不成立系因转让该房屋影响债权实现。本案中,因达不到曹某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肖某与柳某自由处分房屋的行为不宜做否定性评价,故法院对曹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须同时具备主体、程序、实体等条件要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定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债务的责任财产,以此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手段之一,而非为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撤销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对债务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交易自由的干预,应当慎重和从严把握,必须在债权人债权保护、债务资产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之间做出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从诉讼经济、社会成本和民事秩序稳定的角度来考虑,若债权人依普通的民事救济制度和手段即可保护其债权利益的,对主张撤销权不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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