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董某、姜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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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 ||
【关键词】 共同饮酒 同伴酒后死亡 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共饮参与人实施共同饮酒行为,共饮人之间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姜某、杜某、王某、孙某、高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某、姜某、杜某、王某、孙某、高某、郑某赔偿丧葬费31851元、死亡赔偿金943520元、丧葬误工费6107.5元、交通费6000元、尸检费4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002178.5元,刘光只主张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董某、姜某、杜某、王某、孙某、高某、郑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系刘某立父亲。2017年12月14日晚,刘自立与董某、姜某、杜某、王某、孙某、高某、郑某在青岛某物流公司吃火锅喝酒。凌晨1时许,刘某立经即墨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解剖,认为刘自立符合呕吐物反流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刘光系刘自立唯一法定继承人,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 董某、姜某、杜某、王某辩称,刘某立死亡是因为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我们在该事故的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纠纷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该纠纷产生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侵权事实或过错行为,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辩称,当天晚上,我喝了一瓶啤酒,九点多开始喝酒,不到十点开车走了,我与死者不认识,也没有劝酒。 郑某辩称,我不承担任何责任,九点多开始喝酒,我只喝了一瓶啤酒,然后开车走了,没有劝酒行为。 孙某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光为刘某立的父亲,其母已去世。2017年12月14日晚,刘某立与董某、姜某、杜某、王某、孙某、高某、郑某在某公司的食堂吃火锅喝酒。凌晨1时许,刘某立在即墨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解剖,并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刘某立符合呕吐物返流入呼吸道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诉讼过程中,本院到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卷宗。根据当事人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董某为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7年12月13日晚,公司员工发完货后,董某组织员工姜某、杜某、王某、孙某、刘某立,及送货司机高某、郑某在公司餐厅吃火锅喝酒。八人均有饮酒,但称均未劝酒。高某、郑某吃完饭后先行离开。刘某立饮酒后醉酒呕吐,其他人发现其呼吸困难,随打车将其送往医院。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8)鲁0282民初字第1171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光经济损失50000元; 二、姜某、杜某、王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刘光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高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刘光经济损失5000元; 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七共饮参与人是否应当对受害人刘自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共饮参与人实施共同饮酒行为,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本案中,受害人刘某立饮酒后醉酒呕吐致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立在饮酒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过度饮酒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七共饮人疏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刘某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父亲刘某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误工费、交通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0000元,本院结合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证据,认为本案刘某立死亡原因为酒后吐酒窒息死亡。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聚餐饮酒活动的组织者是董某,其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较大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5%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姜某、杜某、王某、孙某也参与饮酒全程,其对刘某立的死亡结果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院认定其各承担5%的责任,各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高某、郑某在饮酒后提前离开现场,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较小,酌情认定为2.5%,各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对刘某立的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上述被告均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责任。刘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可能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其对死亡结果也应当承当主要责任,本院综合认定其自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我国有较为悠久的酒文化,婚丧嫁娶、友人聚会等都离不开酒,酒桌上劝酒、敬酒之风盛行,更有甚者“宁愿伤身体,也不愿伤感情”。但过量饮酒伤身人所共知,近几年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也屡见不鲜。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法院中该类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共同饮酒的行为人相互之间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同桌饮酒、劝酒的人对于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饮酒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因饮酒造成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也应当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逢年过节,亲朋好友欢聚理所当然,但应注意做到适度饮酒,不劝酒,否则将事与愿违,酿成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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