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借款人投保的第一受益人,未明确放弃保险利益前,不得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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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2日 | ||
裁判要旨 银行作为借款人所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若既不主张保险利益,亦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不得直接向该债务的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及债务人投保目的,银行应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以保障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理赔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才有权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某银行与朱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朱某向某银行借款475 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江某等人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朱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安贷意外伤害保险(A 款)》,作为偿还涉案金融借款的保证,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第二受益人法定。某银行按约发放了借款,朱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2017年11月,借款人朱某因故去世。2019年3月,朱某的继承人初某等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某银行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在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某银行既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亦不放弃对借款本息的受益权。因初某等作为第二受益人不能直接主张权利,应待某银行收回借款本息或放弃第一受益权后,就剩余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初某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属于条件不成就,故该案判决驳回初某等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后某银行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2019年9月份,某银行向即墨法院起诉朱某的继承人初某等、担保人江某等,要求初某等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江某等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公平原则及债务人投保目的,某银行应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以保障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某银行作为借款人所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若既不主张保险利益,亦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不得直接向该债务的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理赔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才有权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故某银行的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银行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安贷意外伤害保险》,目的之一是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该保险产品明确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借款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银行应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本案中,某银行既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亦不放弃权利,而直接起诉担保人及朱某的继承人,违背了借款人投保的目的,亦违反公平原则,间接损害了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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