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也需合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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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6日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日益增多。为分担车辆的行驶风险,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我们所称的交强险。 为进一步增加抗风险能力,大多数人会为车辆继续投保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等险种,但对各个险种的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等相关知识却不甚清楚,有很多人认为自己投保了“全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所有损失。当知晓自己所投保险,只能获得少量赔偿时,部分人就动起了歪脑筋,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日22时许,程某某驾驶车辆送姜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办事处双龙埠村,后程志林将其脚压伤。2019年7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接警证明,确认2019年6月2日9时32分,灵山中队接122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北安办事处双龙埠发生一起轿车行人压脚事故。经联系报警人程某某,程某某称2019年6月1日晚22时许驾驶车辆送姜某某回家,下车后将姜某某脚被其压伤。由于双方未在现场报案,该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并不计免赔。程某某与姜某某主张,姜某某系在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姜某某自车右后方下车,车门关闭后转身离开车辆过程中,车辆启动将姜某某压伤,姜某某应当属于车辆以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其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对姜某某的询问笔录,姜某某称“我从右后下车,右脚着地,未站稳车辆行驶,右后轮压我右脚外后侧内脚踝骨折”,该询问笔录姜某某的陈述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所作询问笔录中姜宗阳、程志林的陈述不一致,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姜某某称“我下车后,站在车的右后侧,对方车头往西南方向,我往东一走,对方往西南行驶,对方右后轮压在我脚上”;程某某称“他们都下车了,当时天黑了,我想把车头调到朝北,走时好走,然后我往南打方向准备往前行驶时,听到后面有人叫压脚了,我把车往后一倒,看到姜某某倒在我车的右侧”,姜某某陈述与客观事实和常理相悖,根据推演,根据姜宗阳陈述,无法造成其现有伤情,姜某某与程某某进行虚假陈述,旨在将姜宗阳自车上人员变为车下人员,以便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现场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清事故原因,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2019年6月3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姜宗阳陈述其未完全下车车辆行驶导致其受伤,在2019年7月20日在交警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又陈述其下车后被车辆压伤。原告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两份调查笔录形成时间、原告伤情及车辆行驶常理等情况,本院采纳保险公司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的真实性。因原告尚未完全下车被压伤,属于车上人员,依法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涉案车辆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保险公司依法在该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程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对142824.28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仅对除车上人员外的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大多数车辆投保车上人员险的限额有限,部分驾驶员、受害人便会通过串通伪造现场等方式骗取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实不会被谎言所遮盖。首先,因车内外人员受伤的行车轨迹等客观痕迹并不相同,一旦报警通过查勘现场,事实便会显现,当事人甚至可能会因为报假警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其次,俗话说,一个谎言需要用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一个普通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需要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法院的多次询问才会形成判决,在询问细节时,很容易露出破绽,不被采信。最后,在法院判决中,对于此种有骗保嫌疑的案件,轻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使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不仅要自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侵权人还会因放弃诉辩权利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本案就是此例。对于骗保事实清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以保险诈骗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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