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债务予以结算的,应按借贷关系处理--刘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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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 ||
【关键词】 夫妻间债务结算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对离婚后发生的欠款的结算。一方持借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如债务形成的合理性、款项用途以及出借方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刘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债务均由姜某承担。协议离婚后,二人继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7年12月。2014年12月,刘某替姜某偿还2009年某银行贷款后,姜某向刘某出具60000元借条。2017年9月,双方关系趋于紧张,9月3日,刘某对离婚后替姜某偿还的债务进行汇总,姜某对债务予以确认,同意偿还刘某并出具92000元借条,刘某将二人谈话过程录音存证。2017年12月双方关系彻底破裂,结束共同生活。2019年10月,刘某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姜某辩称,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姜某与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条出具时间在双方离婚之后,借条记载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离婚后发生的欠款的结算,且姜某认可 借条真实性,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另案中斌某与姜某的调解金额,可以推定两份借条中的欠款事实真实存在,故对刘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姜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债权做出了明确约定,虽然双方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但是刘某偿还的借款均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姜某向刘某出具的借条应视为离婚后债务的结算,构成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 生活中,常有夫妻之间互相出具借条的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夫妻之间出具的借条,也可能视为对债务的结算,转化为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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