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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一导致工程延期,定作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9日

  承揽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适用非常广泛的一类合同形式,亦是各类商事主体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经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那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以下小案例将告诉你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青岛某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与《产品安装合同》各一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电梯一部并由被告负责电梯的安装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电梯款120000元及一半的安装费用20000元。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因原告建造的电梯井道为砖混结构,与双方约定的土建要求(混凝土)不相符,需要对井道进行部分改造,被告青岛某公司运来部分改装材料到现场,主张按15000元费用进行改造,原告则认为此价格过高,双方就改造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现电梯井道未整改,电梯未安装。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工程延期,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电梯井道整改费协商不成,在电梯尚未安装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安装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纠纷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经查明该合同为承揽合同,原告作为定作人,拥有任意解除权,故可以解除该合同。当然,定作人行使解除权也应符合相应条件: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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