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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以直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该如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3日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5日,某村委与某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包某村委429.8亩土地进行种植经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土地面积及坐落、承包费及缴纳方式、承包期限、合同解除事由、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村委依约将土地交付某公司使用,该公司在上述土地种植经营。某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拖欠原告相关费用未支付,某村委向该公司索要承包费、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未果,2020年该村委将其诉至即墨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村委于2020年12月31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腾出所承包土地交还某村委。该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即墨法院送达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即墨法院作出判决:上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腾出所承包土地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

  法官说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未通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即墨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双方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原告某村委依约交付土地给被告使用,被告某公司却长期拖欠承包费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腾出土地,支付承包费、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等义务。

  法官答疑

  1.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为何能依据《民法典》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诉讼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因此,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可以依照《民法典》来认定。

  2.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要向对方发出通知。没有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民事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解除合同有当事人发出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官简介

  张国先,中共党员,现任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庭长。担任法官以来,张国先一直扎根基层法庭,16年来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9000余件,荣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青岛市法院系统调解能手”“青岛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青岛市优秀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蓝村法庭党支部被即墨区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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