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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期内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王某执行异议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张某购得农村经济适用房一套,2015年,张某的朋友万某向江某借款35万元,张某作为担保人为万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万某未还款,江某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万某偿还借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万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2月7日查封张某的经济适用房,并2018年9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房屋进行拍卖还债。另查明,张某在2016年1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的经济适用房卖给王某,王某付清房款,于2016年1月27日接房入住。现因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称房屋归其本人所有,不属于张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经济适用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王某明知却仍然购买,故认定王某对于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要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该房的家庭必须符合法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若允许经济适应房在五年内转让将损害其他轮后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者的住房利益,因此,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虽然认定合同有效但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在限购期内购买经济适应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务必擦亮眼睛,要对房屋的性质及相关政策作详细的了解,避免钱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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