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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后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31日

  案情回顾

  小何受雇于老赵从事绿化工作。一日,小何在外出工作途中所乘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小何受伤。小何因此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老赵对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

  在大家熟知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时受伤可以通过走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这些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一方没有隶属关系,不是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比如钟点工、装卸工等,这部分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时受到伤害,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呢?

  法官说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的赔偿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典》在本条第二款增加了有关提供劳务者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规定,赋予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提供劳务者以选择请求权,其既可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进行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经济生产的复杂及社会分工的细化,个人之间的劳务用工方式日益广泛,接受劳务一方多为小微企业或个人,加之设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问题,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此类事故一旦发生,会对各方产生极大的困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提供劳务者人身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被告老赵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赵向小何支付了相应补偿款。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接受劳务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相关保险,在意外发生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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