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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青岛:法庭上公然辱骂法官,罚款20000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2日

  近日,即墨法院依法对一公然辱骂法官、蔑视司法权威的案外人采取罚款20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2020年5月6日,即墨法院组织听证案外人黄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执行异议一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黄某某无视法庭纪律,多次辱骂法官及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并声称“今天就是来咆哮公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即墨法院决定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经批评教育,黄某某承认错误并交纳罚款。

  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行为的最基本保障。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庄严神圣不可亵渎。在法庭上,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以确保庭审高效正常进行,任何试图在法庭上挑衅司法权威,亵渎法官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唯有对此种行为严厉打击,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保护法官正当履职,构建良好的司法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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