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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驳回其请求--庞某与姜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出借证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及相关联案件,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同意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庞某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11万元,刘某就夫妻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提交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借条一张。姜某辩称其借同学庞某的钱是事实,共计11万元,利息一分五,大部分用于网吧经营,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刘某辩称其与姜某于2012年离婚,知道借款的时候是在2017年,姜某称其借庞某4万元而非11万元,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庞某尚欠其借款5万元,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案争议焦点是庞某与姜某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债务。庞某主张姜某累计借款11万元,仅有借条予以佐证,对借款的实际交付,庞某提交了个人存款明细,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而未提交相应的交付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某自认借条系2019刘某起诉庞某后出具而非2010年。另查明,庞某尚欠刘某借款5万元,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已进入执行阶段。刘某于2019年10月亦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15万元。故姜某有与庞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婚内债务的嫌疑。即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庞某起诉,相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坏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对事实虚假诉讼的,依法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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