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田到户,共奔小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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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 ||
法言俗语 通俗地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分配村里所属的一块土地,由他们负责耕种,承包土地产出的农作物及其他经济收益均归农民家庭所有的一种农村经济运行模式。例如,农民小张祖辈从山西省某县迁移至安徽省某县农村,跟随父母在某地生活多年,父母去世后,继承父母在村里分得的几亩薄田讨生活,日子是艰辛了些,但是小 张吃苦耐劳,脑子灵活,除了种地外,还从事鸡鸭养殖,生活上也算过得去, 小张一家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承包土地的农民家庭被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组织分配的承包土地则被老百姓称为“口粮田”。在中国传统农村,土地是农民最根本谋生养家手段,因此,《民法典》中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农村土地的分配与承包。像小张一样,只要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已经成年,村里就有义务为其分配一块土地,让他自食其力耕种来养活自己。农民承包耕种土地的收成虽然归自己所有,但他们因耕种土地或其他承包事宜而欠下的债务则应当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如小张为了提高农作物亩产而借钱购买了化肥,那么借的钱就是因承包经营而负担的债务,应由小张或其家庭负担。 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那么土地承包产生的债务为何会区分谁具体经营并以此作为偿还标准呢?民法上的规定比较简单,但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情况都存在。例如,有些农村年青人出于经济收入、孩子教育等因素愿意去城镇工作,以其名义承包的土地一般由家里老人在经营。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因土地的承包经营出现问题,而让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一 方来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经营性债务,以实际经营为标准,来认定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较为合理。 《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案释法 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小张想要扩大鸡鸭养殖规模及引进新的高产种苗,故而从左邻右舍处借了3万元一直未还。到了2019 年,小张的弟弟大学毕业后去外地工作,因小张一家一直没有还钱,邻居们起诉小张要求其还钱。因为养殖与种地都是小张与其妻子小刘在干,人民法院判决其夫妻二人偿还债务。无奈之下,小张只得把这个事情跟自己的弟弟说了,得知情况后,其亲弟弟泪如雨下,马上把钱打到哥哥账户上,还多打了一万元,让小张把钱还上。 在案例中,小张一家一直在安徽省某县农村居住生活,其作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此为基础来开展家庭经营是没有问题的。其亲弟弟与儿子一直由小张供着上学,没有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村里也没有给其弟弟分配“口粮田”。在小张一家为了提高粮食亩产和扩大副业养殖范围而借钱,导致被邻居追债时,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来承担,其中仅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结合小张一家的实际情况, 事情就比较好理解了,小张的弟弟在去外地工作前,虽然已成年但是一直在上学,村里没有给其分地,小张的弟弟也没有参与土地实际生产经营,故其弟弟虽然是小张农户家成员,但是无须对哥哥小张的经营负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承包土地由小张与其妻子小刘事实经营,欠款由他们来偿还是没有问题的。小张弟弟出于报恩心理来为哥哥一家偿还欠款亦无不当。(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余某振、余某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纠纷案,详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民法典》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人是特定的,只限于土地所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即村民。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城市居民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农村承包农村用地,进行农业、工业或旅游业等方面的经济活动,上述主体承包农村土地的行为,一般要支付相应的款项,系正 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国家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农村家庭承包权利的取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承包者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这一资格就是有权承包人,否则如果要承包土地就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市场化的土地租赁 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依据村民的身份所获得的对本村土地的一种排他性独占许可,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 2.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确定上,还要明确承包经营户与所谓的“农户” 之区别。一般来说,农户是指农村中以血缘与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本的独立的社会生产、生活单位。而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得来,只要孩子一出生,不论男女老幼,均有相应的权益来分得 “口粮田”,一般以农村中成家或成年为标准来分配。因此,若一个农户中存在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年成员,即便他们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 其中的每一个人均有分得相应承包土地的权利,在他们分得承包土地后,是 一起进行劳动生产还是分开各自经营,均是这些农户中个体成员的自由。因此,不能因为农村中存在农户这一基层的生产单位,就损害了村集体经济组 织个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这也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不符。 3.土地承包经营中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的债务由谁来还,这是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通俗地讲,应当从谁出钱、谁经营、谁挣钱、 早前约定这四个方面来找出应当还钱的人。谁出钱方面,就看是以农民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来进行投资,出钱的判断标准是看签订 的承包合同中有谁的签字;谁经营方面,就是承包土地后看是谁在具体操持土地,是全家人一起还是部分家庭成员在耕作;谁挣钱方面,就是承包土地所获的利润或利益由谁拿着,是由某些人占有,还是归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 所有;最后就是看大家承包之前的约定,承包经营的收入是算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因经营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是由家庭共同财产偿还,还是 个人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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