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出借许可证与他人通谋走私废塑料273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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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 ||
案例二:出借许可证与他人通谋走私废塑料273吨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莱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给该工贸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将该工贸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借给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某、付某使用,周某、付某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交由美国某公司青岛办事处业务员王某,帮助无进口废塑料资质的陈某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273.616吨。2019年9月27日,张某主动投案。目前,周某、付某、王某、陈某均已另案判决。 2020年3月14日下午3时26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沿莱州市莱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州某大厦南处,与李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李某及其乘车人何某受伤,后李某、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何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当日,张某主动投案。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犯走私废物罪、被告人张某犯走私废物罪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与走私废物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废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两起犯罪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在走私废物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的走私废物犯罪亦构成自首,在走私废物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1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废物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走私废物罪、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走私进口各类废物不但侵害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还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风险。自2017年起,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重拳出击,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亦于2021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本案中,该工贸公司、张某虽不是直接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及个人,但通过出借《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固体废物入境起到了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属于走私废物犯罪共犯,依法应予惩处。本案通过刑罚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入境,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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