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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三人非法捕捞鳀鱼获刑并增殖放流41万尾鱼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案例八:三人非法捕捞鳀鱼获刑并增殖放流41万尾鱼苗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刘某、张某分别驾驶船只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期间两艘渔船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共捕捞鳀鱼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登临检查,后该船被扣押至码头进行调查。2021年1月17日,方某、刘某、张某到海警局投案。经渔政执法部门鉴定,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799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缴纳保证金,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与有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订购合同并交纳定金,同时交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购买鱼苗的尾款保证金,增殖放流验收通过后予以发还。协议达成后,三被告人已将31万元缴纳至法院。在确定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前期进行了公告。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从事捕捞业。

  【法官点评】

  鳀鱼是我国黄海、渤海海域重要鱼种,在生物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大量捕杀未育成的幼鱼,不仅会导致物种数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还会对当地海洋生物链及生态平衡造成破坏。

  本案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不但触犯刑律,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促成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有力维护了黄海、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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