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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违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熊掌大王蛇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案例十:违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熊掌大王蛇

  【案情简介】

  青岛某艺术中心系一家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中心在未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中心扣押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扣押的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2020年6月,穿山甲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该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该中心赔偿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3000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该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该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对生态破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该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且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的劳务代偿方案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2021年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共计108955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某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法官点评】

  本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民法典》新确立的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案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被告申请,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其环境公益劳务引导他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一审宣判后,该中心在劳务代偿协助执行单位的组织下参与了对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发放宣传单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21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进行规定,对包括适用劳务代偿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行规范,为青岛市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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