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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判刑人,不少人仍存认识误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1日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三年。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三年来共计180人因醉酒驾驶被判刑,且主要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而且,大部分市民对于“醉驾入刑”仍然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

  为此,即墨法院于近日向社会发布“醉驾”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及亲友,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珍视自己、他人生命,提高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预防和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

  案例一: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家住南泉的兰某,平时就嗜好喝酒,2012年11月24日深夜,兰某在喝酒之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即墨市南泉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门口处时,与驾驶小型轿车沿府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王某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兰某一直解释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并没有喝醉。经抽血检测,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即墨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而并非是市民认为的“喝醉”才算入罪。

  案例二: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21时,甄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群商厦北侧时,遇交警酒驾检查。经抽血检测,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并非“蹲不了多久大牢”

  李某于2014年1月21日15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山街道海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龙山路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沿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的孙为生无证驾驶载周某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和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现场勘查,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即墨市公安局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6.128mg/100ml。

  经即墨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醉驾不但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险,也会对醉酒的驾驶人自身安全造成危险,而且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处罚。

  案例四:并非“朋友好意可免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温泉街道丁戈庄村“玉增便民超市”路口西处,与行人邵某某、武某某相撞,致邵某某、武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某交代称,本意不想喝酒,架不住一帮好友的哄劝,盛情难却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抱有侥幸心理才酿成大祸的。

  经即墨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驾行为已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从已判决案件来看,大量醉酒驾车人员抱有侥幸心理,或无法抗拒美酒诱惑,或朋友盛情难却,从而酿成大祸。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抵住诱惑,或者向朋友说明情况,否则以身试法将悔之晚矣。

  案例五:并非“只有酒后驾汽车才可入罪”

  2013年10月18日,车某在蓝村与老乡喝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即墨法院审理,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但从已判决的案件看,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居多。这正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受到了刑罚处罚。

  ——本文载于5月8日《新即墨》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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