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作时间与同事打闹受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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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7日 | ||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与同事打闹争夺物品受伤,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日,房某与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给职工房某参加工伤保险。房某在某公司车间内与同事熊某打闹争夺拉伸膜时不慎摔倒受伤,房某随即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房某为右内外踝骨折,右侧下胫腓关节分离。2019年11月8日,房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决定,对房某之伤不予认定工伤。房某于2022年4月28日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房某基于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但其所受之伤未认定为工伤,故其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虽然房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受之伤,并非因劳务事项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某公司对于房某的致伤后果不存在过错行为,故某公司不应对原告房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劳动者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如果不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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