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连锁超市销售过期香肠事后竟不认账,有备而来的消费者向法庭提供了购买商品并取得购物小票的视频,最终锁定胜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超市退回原告周某货款5.5元,并赔偿原告周某1000元。
2021年2月15日左右,周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一家连锁超市花了5.5元买了一袋“加钙儿童香肠”,吃完后觉得香肠味道不对,查看包装后发现香肠已过期。2021年2月17日,周某又到该超市花了5.5元买了一袋同样的“加钙儿童香肠”,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已经过期,期间周某录了视频。后周某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损失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其两次在该超市各花费5.5元分别购买一袋‘加钙儿童香肠’,该超市应赔偿其2000元”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周某提供了该超市的购物小票、购买商品照片以及手机拍摄的视频光盘,但称手机没电了,无法出示视频原始载体。
对此,被告该超市对原告周某提供购物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2020年11月10日生产的“加钙儿童香肠”已在2021年2月7日整理下架,市北区宁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也对该批次商品的下架行为予以认可,不知周某是如何买的,且周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常顾客的消费行为。该超市还称,无法证明周某提供的过期商品是该超市向顾客销售的商品,也无法证明系该超市售出该商品。同时,该超市对周某提供的视频,因其没有展示原始载体不予质证,但不申请对视频进行鉴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该超市向周某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周某要求该超市退回货款5.5元并赔偿1000元,具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市北法院滨海法庭庭长郭伟表示,周某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的采集和保存。周某主张该超市应赔偿的理由为其在该超市购买的商品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认可周某提供的购物小票真实性,虽主张无法证明涉案的“加钙儿童香肠”系从该超市售出,但从周某提供的视频中,记录了其购买涉案商品并取得购物小票的连续过程,该超市不对视频申请鉴定,视为对视频真实性的认可。周某的证据可以印证其从该超市处购得涉案商品的主张,该超市对此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故法院采信了周某的主张。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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