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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作出首份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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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我院就公益诉讼起诉人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一案作出行政判决,这是我院自集中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来,首次以判决方式结案,体现司法价值指引。
    公益诉讼起诉人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莒南县辖区内部分古树保护管理不到位。在查看现场后,莒南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20日向莒南县自规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积极履行古树保护管理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莒南县自规局在上述期限内未向莒南县检察院回复对其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期限到期后,莒南县检察院再次对各乡镇古树进行现场查看,发现仍有11株古树未保护到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莒南县自规局对案涉11株古树全面履行古树保护管理职责。
    经调查,被告莒南县自规局自2023年8月组织古树医院(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11株古树开展整改保护工作,且已于10月30日通过了专家验收。莒南县检察院对莒南县自规局采取的整改措施表示认可,确认其已整改到位,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莒南县自规局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未履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针对莒南县辖区内部分古树保护、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被告莒南县自规局应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其未在检察建议期间内积极落实整改并予回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综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莒南县检察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莒南县自规局在公益诉讼起诉人莒南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对案涉11株古树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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