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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01月30日
作者:高峰 时满鑫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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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一次贩毒超14公斤“疯狂“毒贩获死刑

  2013年5月8日,张某介绍黄某和孙某向深圳的方某购买冰毒,4人商定:方某卖给黄某和孙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1.1公斤作为“报酬”。

  当年5月9日下午,方某安排女朋友苏某携带一个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从深圳来到青岛,第二天上午11时许,黄某通过张某将75万元毒资交给方某。下午2时许,方某将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后张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和黄某“分毒”。孙某分得2938.5克,黄某分得10795克,张某则将942克“报酬”留下。为庆祝交易成功,张某从方某另外送的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孙某共同吸食。“痛快”过后,他又向两人各赠送了10多克。当日下午6时许,3人准备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一边,公安机关在流亭机场将方某和苏某抓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黄某、孙某和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许以高利非法集资2亿余元巨款无法追回

  从2007年开始,刘某和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借口,许以高利息,先后向200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7亿余元。这些钱多数被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仅有5700余万元被用于投资风力发电项目,致使2.3亿余元无法偿还。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

  【案例三】巧调股东诉全国500强公司虚假陈述案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6名股东向市中院递交诉状,称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6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赔偿1100余万元。同时,这6名股东的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开联络投资者共同发起诉讼。受理后,市中院采取立案预登记制度,法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变动等情况,并与律师沟通掌握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数和索赔数额。经过10多轮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及时支付了案款,6名股东撤诉。

  【案例四】搭国际名企“便车”侵犯驰名商标被诉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酒店集团,“凯悦”商标在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得知此事后,凯悦集团以置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以“凯悦”为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及宣传;赔偿10万元。

  【案例五】“放水养鱼”盘活企业实现银行债权

  2013年,某国有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某贸易公司开立了10笔信用证并垫款,但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于是,银行将其推上被告席,这10起案件仅诉请本金就高达4亿元。贸易公司还拖欠我市多家其他银行的贷款,得知消息后,这些银行业都准备起诉,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如果一旦清算,各银行的清偿率可能不到20%。

  市中院首先保全了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的有效财产,又召集债权人会议,各银行均同意由该国有银行牵头处理所有债权,其他银行暂不起诉留出还债缓冲期。

  市中院又帮助贸易公司收回部分账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国有银行同意解封贸易公司的账户和部分财产,以维持正常经营,贸易公司分期还款。同时,贸易公司提供新担保物和案外担保企业。

  【案例六】巧分配车保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投保目的

  司机赵某驾车与青岛某物流公司所属的车辆相撞,物流公司遭受5万余元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这笔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应将合同中的该条规定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就可以免责。鉴于保险公司已履行该义务,市中院依法判决赵某自行负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000元。

  【案例七】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撤销人社局决定

  2011年12月6日,黄某的妻子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天,一家工艺品公司出具书证,证实李某是其员工,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李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连打3场诉讼,该决定被市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在判决书中,市中院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劳动法保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八】早介入先保全为957名职工讨回血汗钱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和4个月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为讨回血汗钱,957名职工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即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2944224.12元,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140407.39元。但此后该公司仍分文不付,于是,职工们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5日,该法院公开拍卖了查封的财产,成交金额为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2014年8月22日上午,该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700余万元。

  【案例九】妥善处理 ·02”“4 特大交通事故

  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有28名乘客的卧铺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客车内4名乘客死亡、2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旁的电力设施也被撞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且保险公司因油罐车超载行驶拒绝调解,该院及时安排开庭,法官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赔偿案件中的所有死者家属、受伤乘客和遭受财产损失的乘客均获得赔偿,总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例十】追查太古百货行踪迫使其如数还钱

  因未按时交付房屋,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3名业主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00余万元。受理后,该院发现太古百货的登记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消失”了。该院果断将太古百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官调查发现了太古百货的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李某强制拘传回法院并依法拘留。迫于压力,李某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分期偿还了欠款。如今,73件案件的案款已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本文载于2015年1月30日《青岛财经日报》A11版

《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2015年01月30日

  【案例一】一次贩毒超14公斤“疯狂“毒贩获死刑

  2013年5月8日,张某介绍黄某和孙某向深圳的方某购买冰毒,4人商定:方某卖给黄某和孙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1.1公斤作为“报酬”。

  当年5月9日下午,方某安排女朋友苏某携带一个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从深圳来到青岛,第二天上午11时许,黄某通过张某将75万元毒资交给方某。下午2时许,方某将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后张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和黄某“分毒”。孙某分得2938.5克,黄某分得10795克,张某则将942克“报酬”留下。为庆祝交易成功,张某从方某另外送的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孙某共同吸食。“痛快”过后,他又向两人各赠送了10多克。当日下午6时许,3人准备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一边,公安机关在流亭机场将方某和苏某抓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黄某、孙某和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许以高利非法集资2亿余元巨款无法追回

  从2007年开始,刘某和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借口,许以高利息,先后向200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7亿余元。这些钱多数被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仅有5700余万元被用于投资风力发电项目,致使2.3亿余元无法偿还。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

  【案例三】巧调股东诉全国500强公司虚假陈述案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6名股东向市中院递交诉状,称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6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赔偿1100余万元。同时,这6名股东的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开联络投资者共同发起诉讼。受理后,市中院采取立案预登记制度,法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变动等情况,并与律师沟通掌握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数和索赔数额。经过10多轮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及时支付了案款,6名股东撤诉。

  【案例四】搭国际名企“便车”侵犯驰名商标被诉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酒店集团,“凯悦”商标在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得知此事后,凯悦集团以置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以“凯悦”为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及宣传;赔偿10万元。

  【案例五】“放水养鱼”盘活企业实现银行债权

  2013年,某国有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某贸易公司开立了10笔信用证并垫款,但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于是,银行将其推上被告席,这10起案件仅诉请本金就高达4亿元。贸易公司还拖欠我市多家其他银行的贷款,得知消息后,这些银行业都准备起诉,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如果一旦清算,各银行的清偿率可能不到20%。

  市中院首先保全了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的有效财产,又召集债权人会议,各银行均同意由该国有银行牵头处理所有债权,其他银行暂不起诉留出还债缓冲期。

  市中院又帮助贸易公司收回部分账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国有银行同意解封贸易公司的账户和部分财产,以维持正常经营,贸易公司分期还款。同时,贸易公司提供新担保物和案外担保企业。

  【案例六】巧分配车保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投保目的

  司机赵某驾车与青岛某物流公司所属的车辆相撞,物流公司遭受5万余元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这笔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应将合同中的该条规定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就可以免责。鉴于保险公司已履行该义务,市中院依法判决赵某自行负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000元。

  【案例七】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撤销人社局决定

  2011年12月6日,黄某的妻子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天,一家工艺品公司出具书证,证实李某是其员工,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李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连打3场诉讼,该决定被市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在判决书中,市中院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劳动法保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八】早介入先保全为957名职工讨回血汗钱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和4个月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为讨回血汗钱,957名职工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即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2944224.12元,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140407.39元。但此后该公司仍分文不付,于是,职工们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5日,该法院公开拍卖了查封的财产,成交金额为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2014年8月22日上午,该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700余万元。

  【案例九】妥善处理 ·02”“4 特大交通事故

  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有28名乘客的卧铺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客车内4名乘客死亡、2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旁的电力设施也被撞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且保险公司因油罐车超载行驶拒绝调解,该院及时安排开庭,法官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赔偿案件中的所有死者家属、受伤乘客和遭受财产损失的乘客均获得赔偿,总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例十】追查太古百货行踪迫使其如数还钱

  因未按时交付房屋,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3名业主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00余万元。受理后,该院发现太古百货的登记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消失”了。该院果断将太古百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官调查发现了太古百货的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李某强制拘传回法院并依法拘留。迫于压力,李某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分期偿还了欠款。如今,73件案件的案款已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本文载于2015年1月30日《青岛财经日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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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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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一次贩毒超14公斤“疯狂“毒贩获死刑

  2013年5月8日,张某介绍黄某和孙某向深圳的方某购买冰毒,4人商定:方某卖给黄某和孙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1.1公斤作为“报酬”。

  当年5月9日下午,方某安排女朋友苏某携带一个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从深圳来到青岛,第二天上午11时许,黄某通过张某将75万元毒资交给方某。下午2时许,方某将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后张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和黄某“分毒”。孙某分得2938.5克,黄某分得10795克,张某则将942克“报酬”留下。为庆祝交易成功,张某从方某另外送的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孙某共同吸食。“痛快”过后,他又向两人各赠送了10多克。当日下午6时许,3人准备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一边,公安机关在流亭机场将方某和苏某抓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黄某、孙某和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许以高利非法集资2亿余元巨款无法追回

  从2007年开始,刘某和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借口,许以高利息,先后向200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7亿余元。这些钱多数被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仅有5700余万元被用于投资风力发电项目,致使2.3亿余元无法偿还。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

  【案例三】巧调股东诉全国500强公司虚假陈述案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6名股东向市中院递交诉状,称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6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赔偿1100余万元。同时,这6名股东的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开联络投资者共同发起诉讼。受理后,市中院采取立案预登记制度,法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变动等情况,并与律师沟通掌握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数和索赔数额。经过10多轮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及时支付了案款,6名股东撤诉。

  【案例四】搭国际名企“便车”侵犯驰名商标被诉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酒店集团,“凯悦”商标在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得知此事后,凯悦集团以置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以“凯悦”为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及宣传;赔偿10万元。

  【案例五】“放水养鱼”盘活企业实现银行债权

  2013年,某国有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某贸易公司开立了10笔信用证并垫款,但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于是,银行将其推上被告席,这10起案件仅诉请本金就高达4亿元。贸易公司还拖欠我市多家其他银行的贷款,得知消息后,这些银行业都准备起诉,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如果一旦清算,各银行的清偿率可能不到20%。

  市中院首先保全了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的有效财产,又召集债权人会议,各银行均同意由该国有银行牵头处理所有债权,其他银行暂不起诉留出还债缓冲期。

  市中院又帮助贸易公司收回部分账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国有银行同意解封贸易公司的账户和部分财产,以维持正常经营,贸易公司分期还款。同时,贸易公司提供新担保物和案外担保企业。

  【案例六】巧分配车保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投保目的

  司机赵某驾车与青岛某物流公司所属的车辆相撞,物流公司遭受5万余元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这笔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应将合同中的该条规定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就可以免责。鉴于保险公司已履行该义务,市中院依法判决赵某自行负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000元。

  【案例七】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撤销人社局决定

  2011年12月6日,黄某的妻子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天,一家工艺品公司出具书证,证实李某是其员工,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李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连打3场诉讼,该决定被市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在判决书中,市中院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劳动法保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八】早介入先保全为957名职工讨回血汗钱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和4个月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为讨回血汗钱,957名职工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即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2944224.12元,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140407.39元。但此后该公司仍分文不付,于是,职工们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5日,该法院公开拍卖了查封的财产,成交金额为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2014年8月22日上午,该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700余万元。

  【案例九】妥善处理 ·02”“4 特大交通事故

  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有28名乘客的卧铺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客车内4名乘客死亡、2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旁的电力设施也被撞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且保险公司因油罐车超载行驶拒绝调解,该院及时安排开庭,法官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赔偿案件中的所有死者家属、受伤乘客和遭受财产损失的乘客均获得赔偿,总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例十】追查太古百货行踪迫使其如数还钱

  因未按时交付房屋,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3名业主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00余万元。受理后,该院发现太古百货的登记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消失”了。该院果断将太古百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官调查发现了太古百货的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李某强制拘传回法院并依法拘留。迫于压力,李某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分期偿还了欠款。如今,73件案件的案款已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本文载于2015年1月30日《青岛财经日报》A11版

《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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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0日

  【案例一】一次贩毒超14公斤“疯狂“毒贩获死刑

  2013年5月8日,张某介绍黄某和孙某向深圳的方某购买冰毒,4人商定:方某卖给黄某和孙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1.1公斤作为“报酬”。

  当年5月9日下午,方某安排女朋友苏某携带一个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从深圳来到青岛,第二天上午11时许,黄某通过张某将75万元毒资交给方某。下午2时许,方某将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后张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和黄某“分毒”。孙某分得2938.5克,黄某分得10795克,张某则将942克“报酬”留下。为庆祝交易成功,张某从方某另外送的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孙某共同吸食。“痛快”过后,他又向两人各赠送了10多克。当日下午6时许,3人准备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一边,公安机关在流亭机场将方某和苏某抓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黄某、孙某和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许以高利非法集资2亿余元巨款无法追回

  从2007年开始,刘某和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借口,许以高利息,先后向200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7亿余元。这些钱多数被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仅有5700余万元被用于投资风力发电项目,致使2.3亿余元无法偿还。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

  【案例三】巧调股东诉全国500强公司虚假陈述案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6名股东向市中院递交诉状,称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6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赔偿1100余万元。同时,这6名股东的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开联络投资者共同发起诉讼。受理后,市中院采取立案预登记制度,法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变动等情况,并与律师沟通掌握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数和索赔数额。经过10多轮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及时支付了案款,6名股东撤诉。

  【案例四】搭国际名企“便车”侵犯驰名商标被诉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酒店集团,“凯悦”商标在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得知此事后,凯悦集团以置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以“凯悦”为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及宣传;赔偿10万元。

  【案例五】“放水养鱼”盘活企业实现银行债权

  2013年,某国有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某贸易公司开立了10笔信用证并垫款,但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于是,银行将其推上被告席,这10起案件仅诉请本金就高达4亿元。贸易公司还拖欠我市多家其他银行的贷款,得知消息后,这些银行业都准备起诉,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如果一旦清算,各银行的清偿率可能不到20%。

  市中院首先保全了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企业的有效财产,又召集债权人会议,各银行均同意由该国有银行牵头处理所有债权,其他银行暂不起诉留出还债缓冲期。

  市中院又帮助贸易公司收回部分账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国有银行同意解封贸易公司的账户和部分财产,以维持正常经营,贸易公司分期还款。同时,贸易公司提供新担保物和案外担保企业。

  【案例六】巧分配车保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投保目的

  司机赵某驾车与青岛某物流公司所属的车辆相撞,物流公司遭受5万余元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这笔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应将合同中的该条规定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就可以免责。鉴于保险公司已履行该义务,市中院依法判决赵某自行负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000元。

  【案例七】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撤销人社局决定

  2011年12月6日,黄某的妻子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天,一家工艺品公司出具书证,证实李某是其员工,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李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连打3场诉讼,该决定被市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在判决书中,市中院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劳动法保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八】早介入先保全为957名职工讨回血汗钱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和4个月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为讨回血汗钱,957名职工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即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2944224.12元,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140407.39元。但此后该公司仍分文不付,于是,职工们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5日,该法院公开拍卖了查封的财产,成交金额为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2014年8月22日上午,该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700余万元。

  【案例九】妥善处理 ·02”“4 特大交通事故

  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有28名乘客的卧铺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客车内4名乘客死亡、2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旁的电力设施也被撞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且保险公司因油罐车超载行驶拒绝调解,该院及时安排开庭,法官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赔偿案件中的所有死者家属、受伤乘客和遭受财产损失的乘客均获得赔偿,总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例十】追查太古百货行踪迫使其如数还钱

  因未按时交付房屋,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3名业主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00余万元。受理后,该院发现太古百货的登记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消失”了。该院果断将太古百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官调查发现了太古百货的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李某强制拘传回法院并依法拘留。迫于压力,李某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分期偿还了欠款。如今,73件案件的案款已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本文载于2015年1月30日《青岛财经日报》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