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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一年前和解得五万一年后上诉要十万

2015年06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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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工作中受伤后,兰某为取证先与公司假签和解协议,随后以不满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胶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受雇于被告公司的兰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医院,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兰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兰某去做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但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兰某与被告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能够证明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以获取更多的赔偿数额,兰某决定通过假签和解协议的方式取证诉讼。”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兰某随后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虽以原告未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不清提出质疑,但由于兰某的坚持以及其索赔要求并不过分,被告公司于是与兰某自愿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赔偿兰某医疗、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5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

  去年4月1日,兰某在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而被告公司答辩则认为,双方属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兰某再次索赔没有道理。而且,兰某以取证为目的与公司虚假签订和解协议,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法庭依法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载于2015年6月16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日报》:一年前和解得五万一年后上诉要十万

来源:
2015年06月17日

  本报讯 工作中受伤后,兰某为取证先与公司假签和解协议,随后以不满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胶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受雇于被告公司的兰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医院,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兰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兰某去做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但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兰某与被告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能够证明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以获取更多的赔偿数额,兰某决定通过假签和解协议的方式取证诉讼。”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兰某随后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虽以原告未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不清提出质疑,但由于兰某的坚持以及其索赔要求并不过分,被告公司于是与兰某自愿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赔偿兰某医疗、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5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

  去年4月1日,兰某在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而被告公司答辩则认为,双方属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兰某再次索赔没有道理。而且,兰某以取证为目的与公司虚假签订和解协议,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法庭依法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载于2015年6月16日《青岛日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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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一年前和解得五万一年后上诉要十万

201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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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工作中受伤后,兰某为取证先与公司假签和解协议,随后以不满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胶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受雇于被告公司的兰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医院,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兰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兰某去做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但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兰某与被告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能够证明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以获取更多的赔偿数额,兰某决定通过假签和解协议的方式取证诉讼。”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兰某随后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虽以原告未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不清提出质疑,但由于兰某的坚持以及其索赔要求并不过分,被告公司于是与兰某自愿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赔偿兰某医疗、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5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

  去年4月1日,兰某在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而被告公司答辩则认为,双方属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兰某再次索赔没有道理。而且,兰某以取证为目的与公司虚假签订和解协议,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法庭依法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载于2015年6月16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日报》:一年前和解得五万一年后上诉要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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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本报讯 工作中受伤后,兰某为取证先与公司假签和解协议,随后以不满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胶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受雇于被告公司的兰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医院,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兰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兰某去做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但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兰某与被告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能够证明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以获取更多的赔偿数额,兰某决定通过假签和解协议的方式取证诉讼。”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兰某随后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虽以原告未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不清提出质疑,但由于兰某的坚持以及其索赔要求并不过分,被告公司于是与兰某自愿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赔偿兰某医疗、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5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

  去年4月1日,兰某在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而被告公司答辩则认为,双方属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兰某再次索赔没有道理。而且,兰某以取证为目的与公司虚假签订和解协议,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法庭依法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载于2015年6月16日《青岛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