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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船员监守自盗铜精矿粉49.32吨

2018年01月2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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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船员盗窃运输的矿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系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货轮的机工长、水手长、大副、二副、船长,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该货轮承运铜精矿粉从台湾台中港分别运往山东青岛港、江苏南京港、广西钦州港的途中,在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的默许下,伙同李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先后7次盗窃铜精矿粉49.32吨,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并销赃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4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等15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9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载于2018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3版

《人民法院报》:船员监守自盗铜精矿粉49.32吨

来源:
2018年01月26日

  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船员盗窃运输的矿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系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货轮的机工长、水手长、大副、二副、船长,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该货轮承运铜精矿粉从台湾台中港分别运往山东青岛港、江苏南京港、广西钦州港的途中,在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的默许下,伙同李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先后7次盗窃铜精矿粉49.32吨,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并销赃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4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等15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9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载于2018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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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船员监守自盗铜精矿粉49.32吨

2018年01月2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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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船员盗窃运输的矿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系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货轮的机工长、水手长、大副、二副、船长,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该货轮承运铜精矿粉从台湾台中港分别运往山东青岛港、江苏南京港、广西钦州港的途中,在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的默许下,伙同李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先后7次盗窃铜精矿粉49.32吨,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并销赃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4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等15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9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载于2018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3版

《人民法院报》:船员监守自盗铜精矿粉49.32吨

来源:
2018年01月26日

  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船员盗窃运输的矿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系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货轮的机工长、水手长、大副、二副、船长,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该货轮承运铜精矿粉从台湾台中港分别运往山东青岛港、江苏南京港、广西钦州港的途中,在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的默许下,伙同李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先后7次盗窃铜精矿粉49.32吨,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并销赃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4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等15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9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载于2018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