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年共吸收120余人资金46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本金未还。平度市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6日,徐某与妻子出资成立了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尔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至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开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越来越多的钱款交给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负责的鑫诺尔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万余元。
2016年3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人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万余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8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余8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以“不清楚这是犯罪”“没有拉到很多存款”为由提出上诉,此案正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中。
该案的审判长郭朋春说,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暴利为诱饵,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老百姓的信任,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该类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审批等关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集资不法苗头及时扼制。要加大面向企业经营者和城乡群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法官还特别对投资者们作出提醒——
一是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增强“不贪”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要认识到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该类案件中一般有两种非理性的投资心理:一部分投资人自以为找到“一夜暴富”的捷径,在收到高息回馈后,不仅持续跟进投资,还拉亲带朋、广而告之;另一部分投资人则是意识到风险所在,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及时抽手便“无恙”。最终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终究会面对投资难以追回的结局。
二是投资者面对个人或企业以高息、高回报作为噱头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包括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是经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经国家批准、相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可记住一句“俗话”:除了法定的有关机构,个人或企业“拿别人的钱来搞经营、给利息的,不合法!”
三是发现权益受损害的不苗良头时,要主动向公安、工商和银监等部门反映、咨询,接受执法部门的指导。此案中,由于投资者及时报案、司法部门及时介入,投资者目前已“幸运”追回了六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年共吸收120余人资金46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本金未还。平度市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6日,徐某与妻子出资成立了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尔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至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开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越来越多的钱款交给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负责的鑫诺尔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万余元。
2016年3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人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万余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8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余8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以“不清楚这是犯罪”“没有拉到很多存款”为由提出上诉,此案正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中。
该案的审判长郭朋春说,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暴利为诱饵,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老百姓的信任,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该类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审批等关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集资不法苗头及时扼制。要加大面向企业经营者和城乡群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法官还特别对投资者们作出提醒——
一是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增强“不贪”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要认识到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该类案件中一般有两种非理性的投资心理:一部分投资人自以为找到“一夜暴富”的捷径,在收到高息回馈后,不仅持续跟进投资,还拉亲带朋、广而告之;另一部分投资人则是意识到风险所在,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及时抽手便“无恙”。最终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终究会面对投资难以追回的结局。
二是投资者面对个人或企业以高息、高回报作为噱头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包括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是经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经国家批准、相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可记住一句“俗话”:除了法定的有关机构,个人或企业“拿别人的钱来搞经营、给利息的,不合法!”
三是发现权益受损害的不苗良头时,要主动向公安、工商和银监等部门反映、咨询,接受执法部门的指导。此案中,由于投资者及时报案、司法部门及时介入,投资者目前已“幸运”追回了六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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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年共吸收120余人资金46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本金未还。平度市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6日,徐某与妻子出资成立了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尔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至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开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越来越多的钱款交给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负责的鑫诺尔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万余元。
2016年3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人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万余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8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余8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以“不清楚这是犯罪”“没有拉到很多存款”为由提出上诉,此案正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中。
该案的审判长郭朋春说,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暴利为诱饵,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老百姓的信任,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该类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审批等关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集资不法苗头及时扼制。要加大面向企业经营者和城乡群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法官还特别对投资者们作出提醒——
一是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增强“不贪”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要认识到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该类案件中一般有两种非理性的投资心理:一部分投资人自以为找到“一夜暴富”的捷径,在收到高息回馈后,不仅持续跟进投资,还拉亲带朋、广而告之;另一部分投资人则是意识到风险所在,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及时抽手便“无恙”。最终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终究会面对投资难以追回的结局。
二是投资者面对个人或企业以高息、高回报作为噱头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包括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是经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经国家批准、相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可记住一句“俗话”:除了法定的有关机构,个人或企业“拿别人的钱来搞经营、给利息的,不合法!”
三是发现权益受损害的不苗良头时,要主动向公安、工商和银监等部门反映、咨询,接受执法部门的指导。此案中,由于投资者及时报案、司法部门及时介入,投资者目前已“幸运”追回了六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年共吸收120余人资金46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本金未还。平度市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6日,徐某与妻子出资成立了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尔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至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开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越来越多的钱款交给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负责的鑫诺尔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万余元。
2016年3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人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万余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8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余8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以“不清楚这是犯罪”“没有拉到很多存款”为由提出上诉,此案正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中。
该案的审判长郭朋春说,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暴利为诱饵,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老百姓的信任,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该类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审批等关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集资不法苗头及时扼制。要加大面向企业经营者和城乡群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法官还特别对投资者们作出提醒——
一是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增强“不贪”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要认识到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该类案件中一般有两种非理性的投资心理:一部分投资人自以为找到“一夜暴富”的捷径,在收到高息回馈后,不仅持续跟进投资,还拉亲带朋、广而告之;另一部分投资人则是意识到风险所在,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及时抽手便“无恙”。最终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终究会面对投资难以追回的结局。
二是投资者面对个人或企业以高息、高回报作为噱头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包括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是经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经国家批准、相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可记住一句“俗话”:除了法定的有关机构,个人或企业“拿别人的钱来搞经营、给利息的,不合法!”
三是发现权益受损害的不苗良头时,要主动向公安、工商和银监等部门反映、咨询,接受执法部门的指导。此案中,由于投资者及时报案、司法部门及时介入,投资者目前已“幸运”追回了六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