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去年以来,青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彰显了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权威性。
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案件732件。其中,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246件,除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受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其中,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近日已生效。
赵某强等三人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废电池等有毒物质
案情:自2015年10月起,赵某强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厂,购置冶炼设备和炼铅生产线。王某某负责向该厂提供其收购的约60余吨的废旧电池。赵某川按照赵某强的指示,召集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由王某某等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在该厂房内查扣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3.84吨、废旧铅酸电池铅芯5.54吨,共计9.38吨。经鉴定,被查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废旧铅酸电池铅芯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T(毒性)。
判决:即墨区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强、王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赵某川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强、王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将废液排放至周边环境,污染环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先后收购60余吨废旧电瓶用于拆解炼铅,并负责对外销售铅锭,其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我国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废物。废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王某有兄弟俩污染环境案:擅自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有开设一家铝件氧化加工作坊,在氧化、封闭镀镍、钝化工艺流程中,产生了含有镍超过国家标准3倍浓度的废水,并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多次伙同其兄王某宝将污水通过二人修建的污水排放槽直排下水道,通过暗渠排到室外下水沟,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局监测站监测,从王某有加工点取样的镀镍后冲洗水、氧化后冲洗水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判决: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王某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医药公司污染环境案:随意倾倒废药物药品
案情:2016年,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将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了韩某,韩某在装修工程中,发现在公司院子里堆放了一些废药物、药品,经询问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耿某同意后,韩某将这部分废药物、药品倾倒到某小区附近的空地上,次日被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该部分废药物、药品共计6.95吨。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投案自首。
判决:莱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药品环境污染是不容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其中,药品未经合理处置被丢弃是药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药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减少药品向环境中排放、建立废弃药品回收渠道是解决药品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法院依法追究非法废弃药品的公司的刑事责任,以警示此类不法行为。
耿某某等二人诉某公司环境噪音污染纠纷案:房屋地下室变压器噪音超标
案情:2013年,耿某某、林某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的一处房屋。入住后,耿某某、林某某发现所居住房屋地下室的变压器有低沉的噪声产生,致使二人夜间无法正常休息。经委托监测公司监测,其中显示:监测时间为19:40,主卧噪声为37.4dB(A),次卧噪声为37.6dB(A)。耿某某、林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噪音超标对其造成侵害,要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某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噪声污染。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判决:此案经黄岛区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对涉案房屋的设计建造中,应对变电器设备的安装位置的选择以及隔音降噪措施加以注意,涉案变压器噪音超标,给耿某某、林某某造成侵害,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与噪音污染无关联,不承担责任。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对涉案变压器采取整改措施,使变压器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某置业公司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500元。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去年以来,青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彰显了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权威性。
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案件732件。其中,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246件,除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受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其中,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近日已生效。
赵某强等三人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废电池等有毒物质
案情:自2015年10月起,赵某强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厂,购置冶炼设备和炼铅生产线。王某某负责向该厂提供其收购的约60余吨的废旧电池。赵某川按照赵某强的指示,召集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由王某某等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在该厂房内查扣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3.84吨、废旧铅酸电池铅芯5.54吨,共计9.38吨。经鉴定,被查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废旧铅酸电池铅芯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T(毒性)。
判决:即墨区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强、王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赵某川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强、王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将废液排放至周边环境,污染环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先后收购60余吨废旧电瓶用于拆解炼铅,并负责对外销售铅锭,其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我国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废物。废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王某有兄弟俩污染环境案:擅自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有开设一家铝件氧化加工作坊,在氧化、封闭镀镍、钝化工艺流程中,产生了含有镍超过国家标准3倍浓度的废水,并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多次伙同其兄王某宝将污水通过二人修建的污水排放槽直排下水道,通过暗渠排到室外下水沟,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局监测站监测,从王某有加工点取样的镀镍后冲洗水、氧化后冲洗水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判决: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王某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医药公司污染环境案:随意倾倒废药物药品
案情:2016年,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将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了韩某,韩某在装修工程中,发现在公司院子里堆放了一些废药物、药品,经询问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耿某同意后,韩某将这部分废药物、药品倾倒到某小区附近的空地上,次日被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该部分废药物、药品共计6.95吨。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投案自首。
判决:莱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药品环境污染是不容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其中,药品未经合理处置被丢弃是药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药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减少药品向环境中排放、建立废弃药品回收渠道是解决药品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法院依法追究非法废弃药品的公司的刑事责任,以警示此类不法行为。
耿某某等二人诉某公司环境噪音污染纠纷案:房屋地下室变压器噪音超标
案情:2013年,耿某某、林某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的一处房屋。入住后,耿某某、林某某发现所居住房屋地下室的变压器有低沉的噪声产生,致使二人夜间无法正常休息。经委托监测公司监测,其中显示:监测时间为19:40,主卧噪声为37.4dB(A),次卧噪声为37.6dB(A)。耿某某、林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噪音超标对其造成侵害,要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某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噪声污染。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判决:此案经黄岛区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对涉案房屋的设计建造中,应对变电器设备的安装位置的选择以及隔音降噪措施加以注意,涉案变压器噪音超标,给耿某某、林某某造成侵害,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与噪音污染无关联,不承担责任。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对涉案变压器采取整改措施,使变压器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某置业公司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500元。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去年以来,青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彰显了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权威性。
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案件732件。其中,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246件,除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受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其中,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近日已生效。
赵某强等三人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废电池等有毒物质
案情:自2015年10月起,赵某强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厂,购置冶炼设备和炼铅生产线。王某某负责向该厂提供其收购的约60余吨的废旧电池。赵某川按照赵某强的指示,召集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由王某某等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在该厂房内查扣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3.84吨、废旧铅酸电池铅芯5.54吨,共计9.38吨。经鉴定,被查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废旧铅酸电池铅芯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T(毒性)。
判决:即墨区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强、王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赵某川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强、王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将废液排放至周边环境,污染环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先后收购60余吨废旧电瓶用于拆解炼铅,并负责对外销售铅锭,其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我国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废物。废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王某有兄弟俩污染环境案:擅自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有开设一家铝件氧化加工作坊,在氧化、封闭镀镍、钝化工艺流程中,产生了含有镍超过国家标准3倍浓度的废水,并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多次伙同其兄王某宝将污水通过二人修建的污水排放槽直排下水道,通过暗渠排到室外下水沟,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局监测站监测,从王某有加工点取样的镀镍后冲洗水、氧化后冲洗水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判决: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王某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医药公司污染环境案:随意倾倒废药物药品
案情:2016年,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将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了韩某,韩某在装修工程中,发现在公司院子里堆放了一些废药物、药品,经询问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耿某同意后,韩某将这部分废药物、药品倾倒到某小区附近的空地上,次日被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该部分废药物、药品共计6.95吨。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投案自首。
判决:莱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药品环境污染是不容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其中,药品未经合理处置被丢弃是药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药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减少药品向环境中排放、建立废弃药品回收渠道是解决药品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法院依法追究非法废弃药品的公司的刑事责任,以警示此类不法行为。
耿某某等二人诉某公司环境噪音污染纠纷案:房屋地下室变压器噪音超标
案情:2013年,耿某某、林某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的一处房屋。入住后,耿某某、林某某发现所居住房屋地下室的变压器有低沉的噪声产生,致使二人夜间无法正常休息。经委托监测公司监测,其中显示:监测时间为19:40,主卧噪声为37.4dB(A),次卧噪声为37.6dB(A)。耿某某、林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噪音超标对其造成侵害,要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某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噪声污染。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判决:此案经黄岛区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对涉案房屋的设计建造中,应对变电器设备的安装位置的选择以及隔音降噪措施加以注意,涉案变压器噪音超标,给耿某某、林某某造成侵害,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与噪音污染无关联,不承担责任。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对涉案变压器采取整改措施,使变压器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某置业公司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500元。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
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去年以来,青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彰显了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权威性。
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案件732件。其中,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246件,除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受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其中,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近日已生效。
赵某强等三人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废电池等有毒物质
案情:自2015年10月起,赵某强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厂,购置冶炼设备和炼铅生产线。王某某负责向该厂提供其收购的约60余吨的废旧电池。赵某川按照赵某强的指示,召集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由王某某等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在该厂房内查扣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3.84吨、废旧铅酸电池铅芯5.54吨,共计9.38吨。经鉴定,被查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废旧铅酸电池铅芯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T(毒性)。
判决:即墨区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强、王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赵某川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强、王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将废液排放至周边环境,污染环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先后收购60余吨废旧电瓶用于拆解炼铅,并负责对外销售铅锭,其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我国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废物。废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王某有兄弟俩污染环境案:擅自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有开设一家铝件氧化加工作坊,在氧化、封闭镀镍、钝化工艺流程中,产生了含有镍超过国家标准3倍浓度的废水,并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多次伙同其兄王某宝将污水通过二人修建的污水排放槽直排下水道,通过暗渠排到室外下水沟,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局监测站监测,从王某有加工点取样的镀镍后冲洗水、氧化后冲洗水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判决: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王某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医药公司污染环境案:随意倾倒废药物药品
案情:2016年,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将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了韩某,韩某在装修工程中,发现在公司院子里堆放了一些废药物、药品,经询问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耿某同意后,韩某将这部分废药物、药品倾倒到某小区附近的空地上,次日被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该部分废药物、药品共计6.95吨。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投案自首。
判决:莱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指出,药品环境污染是不容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其中,药品未经合理处置被丢弃是药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药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减少药品向环境中排放、建立废弃药品回收渠道是解决药品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法院依法追究非法废弃药品的公司的刑事责任,以警示此类不法行为。
耿某某等二人诉某公司环境噪音污染纠纷案:房屋地下室变压器噪音超标
案情:2013年,耿某某、林某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的一处房屋。入住后,耿某某、林某某发现所居住房屋地下室的变压器有低沉的噪声产生,致使二人夜间无法正常休息。经委托监测公司监测,其中显示:监测时间为19:40,主卧噪声为37.4dB(A),次卧噪声为37.6dB(A)。耿某某、林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噪音超标对其造成侵害,要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某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噪声污染。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判决:此案经黄岛区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对涉案房屋的设计建造中,应对变电器设备的安装位置的选择以及隔音降噪措施加以注意,涉案变压器噪音超标,给耿某某、林某某造成侵害,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与噪音污染无关联,不承担责任。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对涉案变压器采取整改措施,使变压器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某置业公司赔偿耿某某、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500元。
——本文载于2018年3月30日《青岛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