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9起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青岛辖区的3起案件。这里选取两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对当前依法行政过程中避免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失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问题,带来启示。
案一:宋某某诉某区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8年,宋某某所有的一处住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于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1年7月31日,宋某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征收时的评估价格7000元为标准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青岛中院以该决定书剥夺了宋某某选择房屋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作赔偿决定。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某某可在货币赔偿和房屋赔偿两种方式间选择;如选择货币赔偿,依据征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其拆迁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如选择房屋赔偿,由宋某某选定房源、户型后,与区政府互相结算差价款。宋某某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角度出发,法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及过渡费353282.4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宋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宋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公民的房屋产权。本案判决明确应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赔偿标准,以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该判决贯彻了中央、省委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
案二: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高某某系名称为“右侧盖(06AD-6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2015年1月16日,高某某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青岛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青岛知产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青知处字[2015]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水织机塑料件,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全生产”的文字外,两者形状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张某某主张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市场主体技术优势,实现公平竞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准确识别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判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导向。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0日《青岛日报》5版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9起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青岛辖区的3起案件。这里选取两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对当前依法行政过程中避免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失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问题,带来启示。
案一:宋某某诉某区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8年,宋某某所有的一处住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于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1年7月31日,宋某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征收时的评估价格7000元为标准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青岛中院以该决定书剥夺了宋某某选择房屋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作赔偿决定。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某某可在货币赔偿和房屋赔偿两种方式间选择;如选择货币赔偿,依据征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其拆迁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如选择房屋赔偿,由宋某某选定房源、户型后,与区政府互相结算差价款。宋某某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角度出发,法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及过渡费353282.4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宋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宋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公民的房屋产权。本案判决明确应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赔偿标准,以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该判决贯彻了中央、省委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
案二: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高某某系名称为“右侧盖(06AD-6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2015年1月16日,高某某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青岛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青岛知产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青知处字[2015]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水织机塑料件,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全生产”的文字外,两者形状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张某某主张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市场主体技术优势,实现公平竞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准确识别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判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导向。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0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9起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青岛辖区的3起案件。这里选取两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对当前依法行政过程中避免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失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问题,带来启示。
案一:宋某某诉某区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8年,宋某某所有的一处住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于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1年7月31日,宋某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征收时的评估价格7000元为标准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青岛中院以该决定书剥夺了宋某某选择房屋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作赔偿决定。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某某可在货币赔偿和房屋赔偿两种方式间选择;如选择货币赔偿,依据征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其拆迁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如选择房屋赔偿,由宋某某选定房源、户型后,与区政府互相结算差价款。宋某某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角度出发,法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及过渡费353282.4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宋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宋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公民的房屋产权。本案判决明确应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赔偿标准,以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该判决贯彻了中央、省委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
案二: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高某某系名称为“右侧盖(06AD-6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2015年1月16日,高某某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青岛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青岛知产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青知处字[2015]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水织机塑料件,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全生产”的文字外,两者形状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张某某主张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市场主体技术优势,实现公平竞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准确识别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判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导向。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0日《青岛日报》5版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9起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青岛辖区的3起案件。这里选取两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对当前依法行政过程中避免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失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问题,带来启示。
案一:宋某某诉某区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8年,宋某某所有的一处住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于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1年7月31日,宋某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征收时的评估价格7000元为标准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青岛中院以该决定书剥夺了宋某某选择房屋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作赔偿决定。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某某可在货币赔偿和房屋赔偿两种方式间选择;如选择货币赔偿,依据征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其拆迁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如选择房屋赔偿,由宋某某选定房源、户型后,与区政府互相结算差价款。宋某某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角度出发,法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及过渡费353282.4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宋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宋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公民的房屋产权。本案判决明确应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赔偿标准,以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该判决贯彻了中央、省委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
案二: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高某某系名称为“右侧盖(06AD-6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2015年1月16日,高某某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青岛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青岛知产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青知处字[2015]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水织机塑料件,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全生产”的文字外,两者形状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张某某主张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市场主体技术优势,实现公平竞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准确识别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判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导向。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0日《青岛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