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
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这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青岛中院近日对六大“看点”作了具体解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选任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选任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8月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按法律规定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这体现出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有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及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崂山区法院自2015年5月份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积极大胆探索,有效推动了试点开展。如青岛中院实施的多部门联合把关进行资格审查的选任方式,探索的“3+N”陪审模式,在行政和保险审判、公益诉讼领域适用5人制和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以及崂山法院研发的“一网通”系统等,都走在了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前列;3年来,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共1629件,参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审判等领域。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按照新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已经任命的585名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后,如青岛中院需继续使用人民陪审员,将从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同时,市中院也提示,公民个人如有意愿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不穿法袍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推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这部法律的各方面新规真正落实到位。无论是选任,还是陪审机制或者陪审范围,都要依法开展工作。比如,如何真正做到“随机抽选”,体现公开公正;如何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片面追求陪审率;比如,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如何落实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权”,利于案件公正判决或和谐调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需要。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落实到位,“不穿法袍的法官”们将愈加助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曾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的青岛中院,通过与各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和宣传等工作,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成为青岛司法审判改革浓重的一笔。
——本文载于2018年9月7日《青岛日报》8版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
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这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青岛中院近日对六大“看点”作了具体解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选任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选任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8月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按法律规定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这体现出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有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及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崂山区法院自2015年5月份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积极大胆探索,有效推动了试点开展。如青岛中院实施的多部门联合把关进行资格审查的选任方式,探索的“3+N”陪审模式,在行政和保险审判、公益诉讼领域适用5人制和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以及崂山法院研发的“一网通”系统等,都走在了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前列;3年来,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共1629件,参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审判等领域。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按照新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已经任命的585名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后,如青岛中院需继续使用人民陪审员,将从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同时,市中院也提示,公民个人如有意愿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不穿法袍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推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这部法律的各方面新规真正落实到位。无论是选任,还是陪审机制或者陪审范围,都要依法开展工作。比如,如何真正做到“随机抽选”,体现公开公正;如何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片面追求陪审率;比如,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如何落实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权”,利于案件公正判决或和谐调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需要。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落实到位,“不穿法袍的法官”们将愈加助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曾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的青岛中院,通过与各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和宣传等工作,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成为青岛司法审判改革浓重的一笔。
——本文载于2018年9月7日《青岛日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
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这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青岛中院近日对六大“看点”作了具体解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选任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选任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8月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按法律规定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这体现出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有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及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崂山区法院自2015年5月份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积极大胆探索,有效推动了试点开展。如青岛中院实施的多部门联合把关进行资格审查的选任方式,探索的“3+N”陪审模式,在行政和保险审判、公益诉讼领域适用5人制和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以及崂山法院研发的“一网通”系统等,都走在了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前列;3年来,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共1629件,参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审判等领域。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按照新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已经任命的585名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后,如青岛中院需继续使用人民陪审员,将从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同时,市中院也提示,公民个人如有意愿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不穿法袍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推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这部法律的各方面新规真正落实到位。无论是选任,还是陪审机制或者陪审范围,都要依法开展工作。比如,如何真正做到“随机抽选”,体现公开公正;如何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片面追求陪审率;比如,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如何落实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权”,利于案件公正判决或和谐调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需要。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落实到位,“不穿法袍的法官”们将愈加助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曾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的青岛中院,通过与各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和宣传等工作,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成为青岛司法审判改革浓重的一笔。
——本文载于2018年9月7日《青岛日报》8版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
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这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青岛中院近日对六大“看点”作了具体解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选任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选任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8月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按法律规定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这体现出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有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及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崂山区法院自2015年5月份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积极大胆探索,有效推动了试点开展。如青岛中院实施的多部门联合把关进行资格审查的选任方式,探索的“3+N”陪审模式,在行政和保险审判、公益诉讼领域适用5人制和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以及崂山法院研发的“一网通”系统等,都走在了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前列;3年来,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共1629件,参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审判等领域。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按照新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已经任命的585名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后,如青岛中院需继续使用人民陪审员,将从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同时,市中院也提示,公民个人如有意愿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不穿法袍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推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这部法律的各方面新规真正落实到位。无论是选任,还是陪审机制或者陪审范围,都要依法开展工作。比如,如何真正做到“随机抽选”,体现公开公正;如何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片面追求陪审率;比如,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如何落实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权”,利于案件公正判决或和谐调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需要。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落实到位,“不穿法袍的法官”们将愈加助力中国司法民主公正;曾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的青岛中院,通过与各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和宣传等工作,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成为青岛司法审判改革浓重的一笔。
——本文载于2018年9月7日《青岛日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