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辖区内有两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主要举措:严格裁判标准,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精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探索制定假释审判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假释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对每一名假释罪犯进行出境限制管控,杜绝假释罪犯擅自出境、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拓展职能延伸,通过回访制度、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有效衔接,为假释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2018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审判公开,实施六个“一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审理,全程监督。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另外,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2018年,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案例一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二 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三 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本文载于2019年1月25日《青岛日报》6版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辖区内有两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主要举措:严格裁判标准,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精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探索制定假释审判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假释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对每一名假释罪犯进行出境限制管控,杜绝假释罪犯擅自出境、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拓展职能延伸,通过回访制度、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有效衔接,为假释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2018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审判公开,实施六个“一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审理,全程监督。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另外,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2018年,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案例一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二 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三 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本文载于2019年1月25日《青岛日报》6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辖区内有两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主要举措:严格裁判标准,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精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探索制定假释审判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假释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对每一名假释罪犯进行出境限制管控,杜绝假释罪犯擅自出境、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拓展职能延伸,通过回访制度、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有效衔接,为假释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2018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审判公开,实施六个“一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审理,全程监督。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另外,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2018年,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案例一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二 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三 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本文载于2019年1月25日《青岛日报》6版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辖区内有两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主要举措:严格裁判标准,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精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探索制定假释审判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假释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对每一名假释罪犯进行出境限制管控,杜绝假释罪犯擅自出境、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拓展职能延伸,通过回访制度、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有效衔接,为假释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2018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审判公开,实施六个“一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审理,全程监督。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另外,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2018年,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案例一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二 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三 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本文载于2019年1月25日《青岛日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