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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2019年04月1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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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凸显了司法应有的担当作为,将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打假正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为,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合乎法律。

  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正如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2版

《人民法院报》:“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来源:
2019年04月17日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凸显了司法应有的担当作为,将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打假正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为,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合乎法律。

  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正如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2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人民法院报》:“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2019年04月1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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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凸显了司法应有的担当作为,将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打假正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为,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合乎法律。

  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正如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2版

《人民法院报》:“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来源:
2019年04月17日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凸显了司法应有的担当作为,将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打假正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为,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合乎法律。

  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正如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