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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拖欠工程款,管委会被“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24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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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法院近日正在“攻坚”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蓝谷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力促被执行单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数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龙海路桥集团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设等。这起执行案件源于该企业10多年前的施工工程,也源于该企业3年前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被告是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被执行人蓝谷管委会的“前身”)。

  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理由是,2001年以来,原告先后为被告承建了有关文化广场、办公楼、道路等工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经多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等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仅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情况明细中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及应原告要求支付给案外人2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等。经案经市中院一审后,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民终597号民事判决: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付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95万余元。

  然而,蓝谷管委会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3289元。市中院对此案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又进一步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蓝谷管委会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按照判决将余款全部付清。但执行过程中,蓝谷管委会只支付了600万元工程款,并未按约履行。

  “在当前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机关单位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谓‘难中之难’。特殊主体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涉机关单位的执行积案多数为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变动,时间久远,标的额较大,只靠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为此,法院在执行中改变单一的走法律途径的做法,注重充分挖掘多种途径全力解决。”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针对这起执行案件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对被执行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上级机关通报情况,通过执法联动、多方互动,切实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9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日报》:拖欠工程款,管委会被“强制执行”

来源:
2019年04月24日

  青岛市中级法院近日正在“攻坚”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蓝谷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力促被执行单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数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龙海路桥集团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设等。这起执行案件源于该企业10多年前的施工工程,也源于该企业3年前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被告是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被执行人蓝谷管委会的“前身”)。

  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理由是,2001年以来,原告先后为被告承建了有关文化广场、办公楼、道路等工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经多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等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仅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情况明细中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及应原告要求支付给案外人2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等。经案经市中院一审后,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民终597号民事判决: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付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95万余元。

  然而,蓝谷管委会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3289元。市中院对此案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又进一步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蓝谷管委会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按照判决将余款全部付清。但执行过程中,蓝谷管委会只支付了600万元工程款,并未按约履行。

  “在当前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机关单位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谓‘难中之难’。特殊主体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涉机关单位的执行积案多数为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变动,时间久远,标的额较大,只靠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为此,法院在执行中改变单一的走法律途径的做法,注重充分挖掘多种途径全力解决。”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针对这起执行案件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对被执行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上级机关通报情况,通过执法联动、多方互动,切实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9日《青岛日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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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海路桥集团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设等。这起执行案件源于该企业10多年前的施工工程,也源于该企业3年前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被告是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被执行人蓝谷管委会的“前身”)。

  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理由是,2001年以来,原告先后为被告承建了有关文化广场、办公楼、道路等工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经多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等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仅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情况明细中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及应原告要求支付给案外人2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等。经案经市中院一审后,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民终597号民事判决: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付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95万余元。

  然而,蓝谷管委会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3289元。市中院对此案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又进一步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蓝谷管委会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按照判决将余款全部付清。但执行过程中,蓝谷管委会只支付了600万元工程款,并未按约履行。

  “在当前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机关单位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谓‘难中之难’。特殊主体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涉机关单位的执行积案多数为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变动,时间久远,标的额较大,只靠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为此,法院在执行中改变单一的走法律途径的做法,注重充分挖掘多种途径全力解决。”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针对这起执行案件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对被执行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上级机关通报情况,通过执法联动、多方互动,切实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9日《青岛日报》5版

《青岛日报》:拖欠工程款,管委会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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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4日

  青岛市中级法院近日正在“攻坚”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蓝谷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力促被执行单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数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龙海路桥集团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设等。这起执行案件源于该企业10多年前的施工工程,也源于该企业3年前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被告是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被执行人蓝谷管委会的“前身”)。

  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理由是,2001年以来,原告先后为被告承建了有关文化广场、办公楼、道路等工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经多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等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仅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情况明细中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及应原告要求支付给案外人2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等。经案经市中院一审后,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民终597号民事判决: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付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95万余元。

  然而,蓝谷管委会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3289元。市中院对此案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又进一步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蓝谷管委会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按照判决将余款全部付清。但执行过程中,蓝谷管委会只支付了600万元工程款,并未按约履行。

  “在当前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机关单位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谓‘难中之难’。特殊主体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涉机关单位的执行积案多数为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变动,时间久远,标的额较大,只靠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为此,法院在执行中改变单一的走法律途径的做法,注重充分挖掘多种途径全力解决。”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针对这起执行案件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对被执行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上级机关通报情况,通过执法联动、多方互动,切实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载于2019年4月19日《青岛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