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孔圣诉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而该起案件,在网络舆论场上以“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这一别称广为公众熟知。最终,该案一审法槌落下,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其中,微信用户使用率达83.4%,多数网民都有微信群聊,加人、拉群、移出群聊等已成为“常规操作”。人们不禁疑问,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个案的审理,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示范样本,也为互联网管理规范提供了有益镜鉴,可谓一堂正当其时的法治共享课。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往往会影响到公众当下的法治观念,也会影响到今后的行为取舍。莱西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一,在价值导向层面,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法院指出,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二,在规则守护层面,原、被告双方均系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法院指出,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其三,在解纷方式层面,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判词,向公众开示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心证,使网民领会了内中逻辑,廓清了心头疑惑。因为逻辑严谨、说理充分、金句迭迭,一时好评如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其中,网民自律是网络社会平稳运行的有效保障。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空间中的“责任公民”,无论是游弋在“人声鼎沸”的舆论广场,还是置身于“匿名讨论”的小众沙龙,我们都应当恪守互联网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维护好互联网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诚然,“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在微信群组等互联网空间,我们既要捍卫权利,也要善于发言;既要行使自由,也要保持自律;既要培育公共精神,也要涵养公共文明。如是,我们才能让微信群组正本清源,恢复其社交平台的本来样貌;才能解得网络治理之“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弘扬和壮大网上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近年来,围绕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总目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宣传网信部门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管网之道,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效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民权益。但透过该案的裁判,我们也应认识到,互联网发展之迅猛,其中的失范现象之复杂,是法律无法完全涉及或遏制的。针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应当与政法界、学术界等共同加强研判与应对,促进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正如判词中指出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权利的行使是有疆域的,诉权的行使亦须掌控在合理的边界内。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剑走偏锋”,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动辄提起诉讼,无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其诉讼负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也极大地消耗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常听闻,有人把法院比作医院,视法院为矛盾纠纷的诊忧去患之所。殊不知,上述发生在法院的滥用诉权行为,就像是让普通病人进大医院,舍“微创”“无创”治疗方法于不顾,径直做开膛手术一样,固然有过度治疗之嫌,对其他病人享受医疗资源形成挤压,对病人自己的身体机能亦戕害尤甚。于法院而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可以借鉴“双向转诊”的医改方法,即小病小痛向下转诊,大病重疾向上转诊,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过传承弘扬“枫桥经验”,理清非诉讼与诉讼的“先后”运行关系,实现诉源治理,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选项和最优化方案。如是,那些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将会被有效地分层、过滤,而司法亦将回归最后一道防线。
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家园,亦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延伸。网络舆论场中,该案触发的叩问与思考,远不止于这些。笔者注意到,为回应舆论关切,莱西法院不但“重民意”,更“重民益”,对案件庭审全程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并邀请了诸多权威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力图将这起案件办成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一系列阳光司法举措,与司法公正是天然契合的,旨在:将普通公众带入法治的门槛,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让现实生活中的个案裁判,为未来生活提供遵循指引。这是一种希冀,亦正在落笔成真。
——本文载于201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2版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孔圣诉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而该起案件,在网络舆论场上以“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这一别称广为公众熟知。最终,该案一审法槌落下,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其中,微信用户使用率达83.4%,多数网民都有微信群聊,加人、拉群、移出群聊等已成为“常规操作”。人们不禁疑问,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个案的审理,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示范样本,也为互联网管理规范提供了有益镜鉴,可谓一堂正当其时的法治共享课。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往往会影响到公众当下的法治观念,也会影响到今后的行为取舍。莱西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一,在价值导向层面,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法院指出,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二,在规则守护层面,原、被告双方均系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法院指出,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其三,在解纷方式层面,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判词,向公众开示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心证,使网民领会了内中逻辑,廓清了心头疑惑。因为逻辑严谨、说理充分、金句迭迭,一时好评如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其中,网民自律是网络社会平稳运行的有效保障。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空间中的“责任公民”,无论是游弋在“人声鼎沸”的舆论广场,还是置身于“匿名讨论”的小众沙龙,我们都应当恪守互联网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维护好互联网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诚然,“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在微信群组等互联网空间,我们既要捍卫权利,也要善于发言;既要行使自由,也要保持自律;既要培育公共精神,也要涵养公共文明。如是,我们才能让微信群组正本清源,恢复其社交平台的本来样貌;才能解得网络治理之“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弘扬和壮大网上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近年来,围绕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总目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宣传网信部门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管网之道,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效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民权益。但透过该案的裁判,我们也应认识到,互联网发展之迅猛,其中的失范现象之复杂,是法律无法完全涉及或遏制的。针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应当与政法界、学术界等共同加强研判与应对,促进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正如判词中指出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权利的行使是有疆域的,诉权的行使亦须掌控在合理的边界内。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剑走偏锋”,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动辄提起诉讼,无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其诉讼负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也极大地消耗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常听闻,有人把法院比作医院,视法院为矛盾纠纷的诊忧去患之所。殊不知,上述发生在法院的滥用诉权行为,就像是让普通病人进大医院,舍“微创”“无创”治疗方法于不顾,径直做开膛手术一样,固然有过度治疗之嫌,对其他病人享受医疗资源形成挤压,对病人自己的身体机能亦戕害尤甚。于法院而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可以借鉴“双向转诊”的医改方法,即小病小痛向下转诊,大病重疾向上转诊,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过传承弘扬“枫桥经验”,理清非诉讼与诉讼的“先后”运行关系,实现诉源治理,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选项和最优化方案。如是,那些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将会被有效地分层、过滤,而司法亦将回归最后一道防线。
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家园,亦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延伸。网络舆论场中,该案触发的叩问与思考,远不止于这些。笔者注意到,为回应舆论关切,莱西法院不但“重民意”,更“重民益”,对案件庭审全程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并邀请了诸多权威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力图将这起案件办成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一系列阳光司法举措,与司法公正是天然契合的,旨在:将普通公众带入法治的门槛,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让现实生活中的个案裁判,为未来生活提供遵循指引。这是一种希冀,亦正在落笔成真。
——本文载于201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2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孔圣诉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而该起案件,在网络舆论场上以“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这一别称广为公众熟知。最终,该案一审法槌落下,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其中,微信用户使用率达83.4%,多数网民都有微信群聊,加人、拉群、移出群聊等已成为“常规操作”。人们不禁疑问,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个案的审理,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示范样本,也为互联网管理规范提供了有益镜鉴,可谓一堂正当其时的法治共享课。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往往会影响到公众当下的法治观念,也会影响到今后的行为取舍。莱西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一,在价值导向层面,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法院指出,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二,在规则守护层面,原、被告双方均系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法院指出,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其三,在解纷方式层面,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判词,向公众开示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心证,使网民领会了内中逻辑,廓清了心头疑惑。因为逻辑严谨、说理充分、金句迭迭,一时好评如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其中,网民自律是网络社会平稳运行的有效保障。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空间中的“责任公民”,无论是游弋在“人声鼎沸”的舆论广场,还是置身于“匿名讨论”的小众沙龙,我们都应当恪守互联网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维护好互联网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诚然,“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在微信群组等互联网空间,我们既要捍卫权利,也要善于发言;既要行使自由,也要保持自律;既要培育公共精神,也要涵养公共文明。如是,我们才能让微信群组正本清源,恢复其社交平台的本来样貌;才能解得网络治理之“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弘扬和壮大网上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近年来,围绕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总目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宣传网信部门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管网之道,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效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民权益。但透过该案的裁判,我们也应认识到,互联网发展之迅猛,其中的失范现象之复杂,是法律无法完全涉及或遏制的。针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应当与政法界、学术界等共同加强研判与应对,促进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正如判词中指出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权利的行使是有疆域的,诉权的行使亦须掌控在合理的边界内。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剑走偏锋”,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动辄提起诉讼,无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其诉讼负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也极大地消耗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常听闻,有人把法院比作医院,视法院为矛盾纠纷的诊忧去患之所。殊不知,上述发生在法院的滥用诉权行为,就像是让普通病人进大医院,舍“微创”“无创”治疗方法于不顾,径直做开膛手术一样,固然有过度治疗之嫌,对其他病人享受医疗资源形成挤压,对病人自己的身体机能亦戕害尤甚。于法院而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可以借鉴“双向转诊”的医改方法,即小病小痛向下转诊,大病重疾向上转诊,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过传承弘扬“枫桥经验”,理清非诉讼与诉讼的“先后”运行关系,实现诉源治理,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选项和最优化方案。如是,那些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将会被有效地分层、过滤,而司法亦将回归最后一道防线。
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家园,亦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延伸。网络舆论场中,该案触发的叩问与思考,远不止于这些。笔者注意到,为回应舆论关切,莱西法院不但“重民意”,更“重民益”,对案件庭审全程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并邀请了诸多权威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力图将这起案件办成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一系列阳光司法举措,与司法公正是天然契合的,旨在:将普通公众带入法治的门槛,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让现实生活中的个案裁判,为未来生活提供遵循指引。这是一种希冀,亦正在落笔成真。
——本文载于201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2版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孔圣诉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而该起案件,在网络舆论场上以“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这一别称广为公众熟知。最终,该案一审法槌落下,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其中,微信用户使用率达83.4%,多数网民都有微信群聊,加人、拉群、移出群聊等已成为“常规操作”。人们不禁疑问,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个案的审理,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示范样本,也为互联网管理规范提供了有益镜鉴,可谓一堂正当其时的法治共享课。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往往会影响到公众当下的法治观念,也会影响到今后的行为取舍。莱西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一,在价值导向层面,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法院指出,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二,在规则守护层面,原、被告双方均系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法院指出,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其三,在解纷方式层面,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判词,向公众开示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心证,使网民领会了内中逻辑,廓清了心头疑惑。因为逻辑严谨、说理充分、金句迭迭,一时好评如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其中,网民自律是网络社会平稳运行的有效保障。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空间中的“责任公民”,无论是游弋在“人声鼎沸”的舆论广场,还是置身于“匿名讨论”的小众沙龙,我们都应当恪守互联网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维护好互联网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诚然,“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在微信群组等互联网空间,我们既要捍卫权利,也要善于发言;既要行使自由,也要保持自律;既要培育公共精神,也要涵养公共文明。如是,我们才能让微信群组正本清源,恢复其社交平台的本来样貌;才能解得网络治理之“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弘扬和壮大网上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近年来,围绕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总目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宣传网信部门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管网之道,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效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民权益。但透过该案的裁判,我们也应认识到,互联网发展之迅猛,其中的失范现象之复杂,是法律无法完全涉及或遏制的。针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应当与政法界、学术界等共同加强研判与应对,促进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正如判词中指出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权利的行使是有疆域的,诉权的行使亦须掌控在合理的边界内。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剑走偏锋”,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动辄提起诉讼,无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其诉讼负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也极大地消耗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常听闻,有人把法院比作医院,视法院为矛盾纠纷的诊忧去患之所。殊不知,上述发生在法院的滥用诉权行为,就像是让普通病人进大医院,舍“微创”“无创”治疗方法于不顾,径直做开膛手术一样,固然有过度治疗之嫌,对其他病人享受医疗资源形成挤压,对病人自己的身体机能亦戕害尤甚。于法院而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可以借鉴“双向转诊”的医改方法,即小病小痛向下转诊,大病重疾向上转诊,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过传承弘扬“枫桥经验”,理清非诉讼与诉讼的“先后”运行关系,实现诉源治理,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选项和最优化方案。如是,那些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将会被有效地分层、过滤,而司法亦将回归最后一道防线。
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家园,亦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延伸。网络舆论场中,该案触发的叩问与思考,远不止于这些。笔者注意到,为回应舆论关切,莱西法院不但“重民意”,更“重民益”,对案件庭审全程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并邀请了诸多权威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力图将这起案件办成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一系列阳光司法举措,与司法公正是天然契合的,旨在:将普通公众带入法治的门槛,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让现实生活中的个案裁判,为未来生活提供遵循指引。这是一种希冀,亦正在落笔成真。
——本文载于201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