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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市中院向社会通报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04月28日
作者:原 野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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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 “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7、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同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热封合线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根据原告对其热封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中对此所做的特殊说明,热封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瓶颈高度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9、原告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情】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该批货物在上海海关被查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早报》16版

《青岛早报》:市中院向社会通报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2014年04月28日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 “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7、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同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热封合线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根据原告对其热封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中对此所做的特殊说明,热封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瓶颈高度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9、原告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情】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该批货物在上海海关被查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早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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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市中院向社会通报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04月28日
作者:原 野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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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 “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7、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同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热封合线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根据原告对其热封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中对此所做的特殊说明,热封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瓶颈高度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9、原告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情】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该批货物在上海海关被查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早报》16版

《青岛早报》:市中院向社会通报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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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8日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 “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7、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同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热封合线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根据原告对其热封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中对此所做的特殊说明,热封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瓶颈高度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9、原告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情】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该批货物在上海海关被查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早报》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