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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

2019年10月25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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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这其中“青岛元素”颇多——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青岛中院在上合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

  青岛中院联合外省市20个法院签署了《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胶州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29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在此选撷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案一: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决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了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案二: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长兴公司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判决:一、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二、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三、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我国的国际沟通与贸易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本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载于2019年8月30日《青岛日报》6版

《青岛日报》: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

来源:
2019年10月25日

  山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这其中“青岛元素”颇多——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青岛中院在上合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

  青岛中院联合外省市20个法院签署了《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胶州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29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在此选撷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案一: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决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了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案二: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长兴公司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判决:一、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二、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三、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我国的国际沟通与贸易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本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载于2019年8月30日《青岛日报》6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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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

2019年10月25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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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这其中“青岛元素”颇多——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青岛中院在上合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

  青岛中院联合外省市20个法院签署了《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胶州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29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在此选撷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案一: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决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了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案二: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长兴公司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判决:一、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二、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三、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我国的国际沟通与贸易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本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载于2019年8月30日《青岛日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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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这其中“青岛元素”颇多——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青岛中院在上合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

  青岛中院联合外省市20个法院签署了《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胶州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29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在此选撷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案一: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决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了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案二: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长兴公司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判决:一、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二、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三、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我国的国际沟通与贸易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本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载于2019年8月30日《青岛日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