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青岛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887件,审结1938件,同比分别增长18.23%和31.6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技术类案件大幅度增加,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400件(跨域270件),审结413件(跨域279件), 同比上升29%。
青岛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先后在威海、潍坊、烟台设立三处跨域巡回审判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发挥集中管辖半岛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力争实现跨域管辖范围内巡回审判全覆盖,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在此选撷部分典型案件——
“充气轮胎”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系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平等保护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结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送来“鞭辟入里 司法圭臬”的感谢信及锦旗,日本汽车轮胎协会组织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等国际知名轮胎企业专程访问青岛中院,对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给予高度评价。美国出版的国际性工业刊物《The Smithers》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以该企业涉及军工保密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取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制造方法证据由被告掌握,在被告拒不提供其生产工艺、拒绝配合法院取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案外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案外人的生产工艺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或生产方法是核心证据,权利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本案中,在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到其生产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优势证据,推定侵权成立。本案对于阻挠法院取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电加热圈”专利侵权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邦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1510017981.5、名称为“一种电加热圈”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纳米节能加热器”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壳体与内部构件的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涂层的选择性远红辐射加热元件”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进行比对,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无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的理念,提醒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献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防止因专利撰写的问题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同时,该案中启用了多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法官更加专业地理解相关技术事实,有效探索了如何在技术类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
“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司法政策之一,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被告攀附知名商品商标的故意明显,且生产销售规模较大,法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规模以上制鞋业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利润率,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海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在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海尔投资公司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海尔”以及企业字号“海尔”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海尔”字样,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海尔巴格”系维语的译音,并不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海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汉语文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区分了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环境下混淆的判断标准,及时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载于2020年5月2日《青岛日报》4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青岛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887件,审结1938件,同比分别增长18.23%和31.6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技术类案件大幅度增加,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400件(跨域270件),审结413件(跨域279件), 同比上升29%。
青岛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先后在威海、潍坊、烟台设立三处跨域巡回审判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发挥集中管辖半岛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力争实现跨域管辖范围内巡回审判全覆盖,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在此选撷部分典型案件——
“充气轮胎”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系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平等保护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结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送来“鞭辟入里 司法圭臬”的感谢信及锦旗,日本汽车轮胎协会组织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等国际知名轮胎企业专程访问青岛中院,对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给予高度评价。美国出版的国际性工业刊物《The Smithers》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以该企业涉及军工保密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取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制造方法证据由被告掌握,在被告拒不提供其生产工艺、拒绝配合法院取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案外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案外人的生产工艺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或生产方法是核心证据,权利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本案中,在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到其生产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优势证据,推定侵权成立。本案对于阻挠法院取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电加热圈”专利侵权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邦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1510017981.5、名称为“一种电加热圈”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纳米节能加热器”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壳体与内部构件的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涂层的选择性远红辐射加热元件”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进行比对,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无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的理念,提醒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献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防止因专利撰写的问题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同时,该案中启用了多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法官更加专业地理解相关技术事实,有效探索了如何在技术类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
“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司法政策之一,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被告攀附知名商品商标的故意明显,且生产销售规模较大,法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规模以上制鞋业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利润率,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海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在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海尔投资公司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海尔”以及企业字号“海尔”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海尔”字样,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海尔巴格”系维语的译音,并不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海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汉语文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区分了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环境下混淆的判断标准,及时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载于2020年5月2日《青岛日报》4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青岛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887件,审结1938件,同比分别增长18.23%和31.6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技术类案件大幅度增加,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400件(跨域270件),审结413件(跨域279件), 同比上升29%。
青岛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先后在威海、潍坊、烟台设立三处跨域巡回审判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发挥集中管辖半岛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力争实现跨域管辖范围内巡回审判全覆盖,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在此选撷部分典型案件——
“充气轮胎”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系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平等保护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结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送来“鞭辟入里 司法圭臬”的感谢信及锦旗,日本汽车轮胎协会组织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等国际知名轮胎企业专程访问青岛中院,对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给予高度评价。美国出版的国际性工业刊物《The Smithers》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以该企业涉及军工保密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取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制造方法证据由被告掌握,在被告拒不提供其生产工艺、拒绝配合法院取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案外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案外人的生产工艺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或生产方法是核心证据,权利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本案中,在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到其生产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优势证据,推定侵权成立。本案对于阻挠法院取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电加热圈”专利侵权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邦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1510017981.5、名称为“一种电加热圈”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纳米节能加热器”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壳体与内部构件的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涂层的选择性远红辐射加热元件”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进行比对,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无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的理念,提醒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献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防止因专利撰写的问题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同时,该案中启用了多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法官更加专业地理解相关技术事实,有效探索了如何在技术类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
“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司法政策之一,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被告攀附知名商品商标的故意明显,且生产销售规模较大,法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规模以上制鞋业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利润率,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海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在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海尔投资公司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海尔”以及企业字号“海尔”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海尔”字样,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海尔巴格”系维语的译音,并不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海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汉语文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区分了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环境下混淆的判断标准,及时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载于2020年5月2日《青岛日报》4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青岛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887件,审结1938件,同比分别增长18.23%和31.6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技术类案件大幅度增加,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400件(跨域270件),审结413件(跨域279件), 同比上升29%。
青岛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先后在威海、潍坊、烟台设立三处跨域巡回审判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发挥集中管辖半岛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力争实现跨域管辖范围内巡回审判全覆盖,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在此选撷部分典型案件——
“充气轮胎”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系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平等保护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结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送来“鞭辟入里 司法圭臬”的感谢信及锦旗,日本汽车轮胎协会组织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等国际知名轮胎企业专程访问青岛中院,对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给予高度评价。美国出版的国际性工业刊物《The Smithers》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以该企业涉及军工保密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取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制造方法证据由被告掌握,在被告拒不提供其生产工艺、拒绝配合法院取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案外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案外人的生产工艺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或生产方法是核心证据,权利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本案中,在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到其生产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优势证据,推定侵权成立。本案对于阻挠法院取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电加热圈”专利侵权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邦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1510017981.5、名称为“一种电加热圈”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纳米节能加热器”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壳体与内部构件的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涂层的选择性远红辐射加热元件”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进行比对,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无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的理念,提醒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献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防止因专利撰写的问题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同时,该案中启用了多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法官更加专业地理解相关技术事实,有效探索了如何在技术类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
“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司法政策之一,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被告攀附知名商品商标的故意明显,且生产销售规模较大,法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规模以上制鞋业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利润率,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海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在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海尔投资公司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海尔”以及企业字号“海尔”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海尔”字样,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海尔巴格”系维语的译音,并不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海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汉语文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区分了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环境下混淆的判断标准,及时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载于2020年5月2日《青岛日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