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的原告席上,一位中年男子高声争辩,一位七旬老太默默坐着 ,时不时擦去眼泪,在对面的被告席上,居委会负责人听着对方的意见。旁听席上一名6岁的小男孩,懵懵懂懂地看着眼前一切。2012年9月 3日,原胶南夜市小区的邰女士出门时,被小区一带电的铁门击倒致死,老人失去了女儿,男子失去了妻子,男孩失去了母亲.后经黄岛法院判决,涉事者冯某获刑4年。由于赔偿迟迟未能解决,死者家属认为居委会应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7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案情回顾 居民不幸触电身亡私拉电线者判4年
法庭上的激辩,始于2012年9月3日上午的一起事故。当天9时许,家住原胶南市夜市小区的邰女士行至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时,突然被带电的铁门击倒身亡。经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导致该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冯某拴在铁门上的电线。
经查,冯某是该小区居民,自2004年以来,就在该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空场上经营台球生意 ,但始终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冯某从旁边冯某某家的柴房内接出电线,用于夜间照明,所接出的电线拴在一条铁丝上。冯某白天将电源断开,晚上接通。事发前一天,冯某忘记切断电源,次日,因照明电线接头处胶带脱落、电线裸露,发生了漏电,并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的第二天,原胶南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了解到,因为业主交费问题,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早已撤出管理。事发时,由珠山街道办事处指派王戈庄第一居委会代为管理。接管后,为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出入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居委会设置了一个“复式”的大门——第一道出口外面还设有一个铁栅栏。死者邰女士的丈夫吕先生认为,这个特殊的大门导致邰女士触电倒地后就像被关在一个铁笼子里,致使围观群众无法施救。此外,吕先生认为,作为该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居委会方面明知冯某私拉电线而没有有效制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吕先生以居委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吕先生主张,因妻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今年1月9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在小区增设铁门,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对用电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冯某长期私拉电线的用电行为明知却没有制止,本身也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居委会应承担25%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23.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 情绪激动被多次“提醒”
7月4日上午9时,距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吕先生便带着6岁的小儿子以及70岁的岳母殷老太等人来到法院。随后,居委会主任郝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也悉数到场。
开庭前,法官对这个只有6岁的小男孩是否会影响法庭秩序有所顾虑。吕先生表示,“他也是上诉人之一 ,而且如果把他一个人留在庭外,我不放心。”最终,法官允许小孩旁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小男孩一直安静地坐在椅子上,看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尽管他可能什么都看不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吕先生及殷老太数次情绪激动,并跟居委会发生争吵,受到了法官的提醒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对居委会发问:“(冯某)私拉电线这个状态持续了多久?”吕先生“抢答”道,“十年,不,大概八九年。”法官提醒,这个问题应由居委会回答。“我们记不清了。”“你们代收了几年电费你能不知道?”显然,对于对方的回答,吕先生非常不满意,并直接质问对方,法官再次敲击法槌示意其冷静。最后,经过几秒钟的思考,居委会方面回答称,“大约9年的时间吧。”
“除了清运垃圾,在事发小区还从事什么管理?”针对法官的发问,居委会回答称,“我们收费每平方米只收取2毛钱”。这个回答再次遭到吕先生呛声:“现在5毛了好不好!”“ 案发时只有2毛钱。”在双方再次争吵之前,法官第二次敲响法槌,并再次要求吕先生控制情绪。
当居委会辩称“事发铁门没有瑕疵”时,吕先生又一次急着辩论:“没有瑕疵?她触电后能在里面待了一个多小时都没人敢去救?”为让双方均行使充分的辩论权利,法官对于吕先生打断对方辩解的行为再次制止。不过,法庭上,法官给吕先生一方留足了表达意见的时间。
庭辩一 家属: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居委会:没签署物业合同
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吕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文刚认为,死者与居委会之间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应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时所定性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原告权益受损,并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吕先生认为,居委会设计制作的小区铁门设计不合理、不应将小区公共场所出租给冯某经营台球,更不应该允许业主私扯电线。
“首先,我们对邰女士的死亡表示同情和遗憾。”在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之前,居委会方面先向法庭和吕先生等人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居委会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加重了居委会的责任,“我们和业主之间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居委会方面表示,因为居委会对涉事小区不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也无权对冯某私拉电线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辩二 家属:复式大门影响施救 居委会:为保护小区安全
吕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居委会所收取的2毛钱是物业费而非垃圾清运费,因为在居委会所出示的收据上标注该费用为“物业费”。但是居委会认为,收取的钱只是垃圾清运费。“有的收据写的垃圾清运费,有的则写的是物业费,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这只是因为收据开具不规范导致的。”
“人倒下后,周围都是铁,这个大门变成了一个‘铁笼子’,导致1个多小时内没人敢施救。”闫文刚说。对此,居委会辩解称,这种“复式”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外来的自行车、摩托车随意进入,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利益。而对吕先生方面所说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居委会坚称只是收取一定的卫生费。
记者了解到 ,事故发生后,这处“复式”大门就进行了改造。
庭审后 为保护权益改变诉讼策略
在庭审结束后,闫文刚接受了记者采访。“之前,在对冯某的刑事部分案件中,我们曾向黄岛法院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调解时,冯某表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她只愿意赔偿5万元。“按照责任划分,冯某至少应该承担60%的责任,如果她仅赔5万元,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非常大的伤害。”闫文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改变诉讼策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尽管居委会和该小区居民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闫文刚解释称,在法理上来讲,居委会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可以另案起诉冯某等相关当事人,追回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死者家属落寞离去
“法官我说两句,(我们)太冤了。俺姑娘就这么死了,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冯某)在小区里弄个台球案子,出了事你们(居委会)就不出面了。”殷老太越说情绪越激动,后面几句带着哭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判。相比之前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的情景有些冷清,70多岁的殷老太牵着6岁外孙的小手,默默地走出了法庭。“事发时,两个儿子分别只有4岁和15岁。小儿子整天要妈妈,我告诉他,妈妈去了很远的地方。岳父母都70岁高龄了。”吕先生说,妻子的去世,不仅让家人精神上倍受打击,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案发至今已经快两年了,我希望尽快结案,还亡妻一个公道。
——本文载于2014年7月17日《半岛都市报》A27版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的原告席上,一位中年男子高声争辩,一位七旬老太默默坐着 ,时不时擦去眼泪,在对面的被告席上,居委会负责人听着对方的意见。旁听席上一名6岁的小男孩,懵懵懂懂地看着眼前一切。2012年9月 3日,原胶南夜市小区的邰女士出门时,被小区一带电的铁门击倒致死,老人失去了女儿,男子失去了妻子,男孩失去了母亲.后经黄岛法院判决,涉事者冯某获刑4年。由于赔偿迟迟未能解决,死者家属认为居委会应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7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案情回顾 居民不幸触电身亡私拉电线者判4年
法庭上的激辩,始于2012年9月3日上午的一起事故。当天9时许,家住原胶南市夜市小区的邰女士行至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时,突然被带电的铁门击倒身亡。经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导致该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冯某拴在铁门上的电线。
经查,冯某是该小区居民,自2004年以来,就在该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空场上经营台球生意 ,但始终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冯某从旁边冯某某家的柴房内接出电线,用于夜间照明,所接出的电线拴在一条铁丝上。冯某白天将电源断开,晚上接通。事发前一天,冯某忘记切断电源,次日,因照明电线接头处胶带脱落、电线裸露,发生了漏电,并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的第二天,原胶南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了解到,因为业主交费问题,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早已撤出管理。事发时,由珠山街道办事处指派王戈庄第一居委会代为管理。接管后,为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出入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居委会设置了一个“复式”的大门——第一道出口外面还设有一个铁栅栏。死者邰女士的丈夫吕先生认为,这个特殊的大门导致邰女士触电倒地后就像被关在一个铁笼子里,致使围观群众无法施救。此外,吕先生认为,作为该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居委会方面明知冯某私拉电线而没有有效制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吕先生以居委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吕先生主张,因妻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今年1月9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在小区增设铁门,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对用电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冯某长期私拉电线的用电行为明知却没有制止,本身也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居委会应承担25%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23.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 情绪激动被多次“提醒”
7月4日上午9时,距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吕先生便带着6岁的小儿子以及70岁的岳母殷老太等人来到法院。随后,居委会主任郝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也悉数到场。
开庭前,法官对这个只有6岁的小男孩是否会影响法庭秩序有所顾虑。吕先生表示,“他也是上诉人之一 ,而且如果把他一个人留在庭外,我不放心。”最终,法官允许小孩旁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小男孩一直安静地坐在椅子上,看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尽管他可能什么都看不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吕先生及殷老太数次情绪激动,并跟居委会发生争吵,受到了法官的提醒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对居委会发问:“(冯某)私拉电线这个状态持续了多久?”吕先生“抢答”道,“十年,不,大概八九年。”法官提醒,这个问题应由居委会回答。“我们记不清了。”“你们代收了几年电费你能不知道?”显然,对于对方的回答,吕先生非常不满意,并直接质问对方,法官再次敲击法槌示意其冷静。最后,经过几秒钟的思考,居委会方面回答称,“大约9年的时间吧。”
“除了清运垃圾,在事发小区还从事什么管理?”针对法官的发问,居委会回答称,“我们收费每平方米只收取2毛钱”。这个回答再次遭到吕先生呛声:“现在5毛了好不好!”“ 案发时只有2毛钱。”在双方再次争吵之前,法官第二次敲响法槌,并再次要求吕先生控制情绪。
当居委会辩称“事发铁门没有瑕疵”时,吕先生又一次急着辩论:“没有瑕疵?她触电后能在里面待了一个多小时都没人敢去救?”为让双方均行使充分的辩论权利,法官对于吕先生打断对方辩解的行为再次制止。不过,法庭上,法官给吕先生一方留足了表达意见的时间。
庭辩一 家属: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居委会:没签署物业合同
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吕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文刚认为,死者与居委会之间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应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时所定性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原告权益受损,并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吕先生认为,居委会设计制作的小区铁门设计不合理、不应将小区公共场所出租给冯某经营台球,更不应该允许业主私扯电线。
“首先,我们对邰女士的死亡表示同情和遗憾。”在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之前,居委会方面先向法庭和吕先生等人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居委会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加重了居委会的责任,“我们和业主之间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居委会方面表示,因为居委会对涉事小区不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也无权对冯某私拉电线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辩二 家属:复式大门影响施救 居委会:为保护小区安全
吕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居委会所收取的2毛钱是物业费而非垃圾清运费,因为在居委会所出示的收据上标注该费用为“物业费”。但是居委会认为,收取的钱只是垃圾清运费。“有的收据写的垃圾清运费,有的则写的是物业费,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这只是因为收据开具不规范导致的。”
“人倒下后,周围都是铁,这个大门变成了一个‘铁笼子’,导致1个多小时内没人敢施救。”闫文刚说。对此,居委会辩解称,这种“复式”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外来的自行车、摩托车随意进入,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利益。而对吕先生方面所说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居委会坚称只是收取一定的卫生费。
记者了解到 ,事故发生后,这处“复式”大门就进行了改造。
庭审后 为保护权益改变诉讼策略
在庭审结束后,闫文刚接受了记者采访。“之前,在对冯某的刑事部分案件中,我们曾向黄岛法院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调解时,冯某表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她只愿意赔偿5万元。“按照责任划分,冯某至少应该承担60%的责任,如果她仅赔5万元,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非常大的伤害。”闫文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改变诉讼策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尽管居委会和该小区居民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闫文刚解释称,在法理上来讲,居委会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可以另案起诉冯某等相关当事人,追回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死者家属落寞离去
“法官我说两句,(我们)太冤了。俺姑娘就这么死了,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冯某)在小区里弄个台球案子,出了事你们(居委会)就不出面了。”殷老太越说情绪越激动,后面几句带着哭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判。相比之前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的情景有些冷清,70多岁的殷老太牵着6岁外孙的小手,默默地走出了法庭。“事发时,两个儿子分别只有4岁和15岁。小儿子整天要妈妈,我告诉他,妈妈去了很远的地方。岳父母都70岁高龄了。”吕先生说,妻子的去世,不仅让家人精神上倍受打击,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案发至今已经快两年了,我希望尽快结案,还亡妻一个公道。
——本文载于2014年7月17日《半岛都市报》A27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的原告席上,一位中年男子高声争辩,一位七旬老太默默坐着 ,时不时擦去眼泪,在对面的被告席上,居委会负责人听着对方的意见。旁听席上一名6岁的小男孩,懵懵懂懂地看着眼前一切。2012年9月 3日,原胶南夜市小区的邰女士出门时,被小区一带电的铁门击倒致死,老人失去了女儿,男子失去了妻子,男孩失去了母亲.后经黄岛法院判决,涉事者冯某获刑4年。由于赔偿迟迟未能解决,死者家属认为居委会应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7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案情回顾 居民不幸触电身亡私拉电线者判4年
法庭上的激辩,始于2012年9月3日上午的一起事故。当天9时许,家住原胶南市夜市小区的邰女士行至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时,突然被带电的铁门击倒身亡。经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导致该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冯某拴在铁门上的电线。
经查,冯某是该小区居民,自2004年以来,就在该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空场上经营台球生意 ,但始终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冯某从旁边冯某某家的柴房内接出电线,用于夜间照明,所接出的电线拴在一条铁丝上。冯某白天将电源断开,晚上接通。事发前一天,冯某忘记切断电源,次日,因照明电线接头处胶带脱落、电线裸露,发生了漏电,并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的第二天,原胶南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了解到,因为业主交费问题,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早已撤出管理。事发时,由珠山街道办事处指派王戈庄第一居委会代为管理。接管后,为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出入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居委会设置了一个“复式”的大门——第一道出口外面还设有一个铁栅栏。死者邰女士的丈夫吕先生认为,这个特殊的大门导致邰女士触电倒地后就像被关在一个铁笼子里,致使围观群众无法施救。此外,吕先生认为,作为该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居委会方面明知冯某私拉电线而没有有效制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吕先生以居委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吕先生主张,因妻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今年1月9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在小区增设铁门,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对用电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冯某长期私拉电线的用电行为明知却没有制止,本身也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居委会应承担25%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23.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 情绪激动被多次“提醒”
7月4日上午9时,距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吕先生便带着6岁的小儿子以及70岁的岳母殷老太等人来到法院。随后,居委会主任郝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也悉数到场。
开庭前,法官对这个只有6岁的小男孩是否会影响法庭秩序有所顾虑。吕先生表示,“他也是上诉人之一 ,而且如果把他一个人留在庭外,我不放心。”最终,法官允许小孩旁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小男孩一直安静地坐在椅子上,看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尽管他可能什么都看不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吕先生及殷老太数次情绪激动,并跟居委会发生争吵,受到了法官的提醒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对居委会发问:“(冯某)私拉电线这个状态持续了多久?”吕先生“抢答”道,“十年,不,大概八九年。”法官提醒,这个问题应由居委会回答。“我们记不清了。”“你们代收了几年电费你能不知道?”显然,对于对方的回答,吕先生非常不满意,并直接质问对方,法官再次敲击法槌示意其冷静。最后,经过几秒钟的思考,居委会方面回答称,“大约9年的时间吧。”
“除了清运垃圾,在事发小区还从事什么管理?”针对法官的发问,居委会回答称,“我们收费每平方米只收取2毛钱”。这个回答再次遭到吕先生呛声:“现在5毛了好不好!”“ 案发时只有2毛钱。”在双方再次争吵之前,法官第二次敲响法槌,并再次要求吕先生控制情绪。
当居委会辩称“事发铁门没有瑕疵”时,吕先生又一次急着辩论:“没有瑕疵?她触电后能在里面待了一个多小时都没人敢去救?”为让双方均行使充分的辩论权利,法官对于吕先生打断对方辩解的行为再次制止。不过,法庭上,法官给吕先生一方留足了表达意见的时间。
庭辩一 家属: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居委会:没签署物业合同
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吕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文刚认为,死者与居委会之间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应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时所定性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原告权益受损,并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吕先生认为,居委会设计制作的小区铁门设计不合理、不应将小区公共场所出租给冯某经营台球,更不应该允许业主私扯电线。
“首先,我们对邰女士的死亡表示同情和遗憾。”在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之前,居委会方面先向法庭和吕先生等人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居委会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加重了居委会的责任,“我们和业主之间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居委会方面表示,因为居委会对涉事小区不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也无权对冯某私拉电线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辩二 家属:复式大门影响施救 居委会:为保护小区安全
吕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居委会所收取的2毛钱是物业费而非垃圾清运费,因为在居委会所出示的收据上标注该费用为“物业费”。但是居委会认为,收取的钱只是垃圾清运费。“有的收据写的垃圾清运费,有的则写的是物业费,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这只是因为收据开具不规范导致的。”
“人倒下后,周围都是铁,这个大门变成了一个‘铁笼子’,导致1个多小时内没人敢施救。”闫文刚说。对此,居委会辩解称,这种“复式”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外来的自行车、摩托车随意进入,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利益。而对吕先生方面所说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居委会坚称只是收取一定的卫生费。
记者了解到 ,事故发生后,这处“复式”大门就进行了改造。
庭审后 为保护权益改变诉讼策略
在庭审结束后,闫文刚接受了记者采访。“之前,在对冯某的刑事部分案件中,我们曾向黄岛法院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调解时,冯某表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她只愿意赔偿5万元。“按照责任划分,冯某至少应该承担60%的责任,如果她仅赔5万元,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非常大的伤害。”闫文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改变诉讼策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尽管居委会和该小区居民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闫文刚解释称,在法理上来讲,居委会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可以另案起诉冯某等相关当事人,追回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死者家属落寞离去
“法官我说两句,(我们)太冤了。俺姑娘就这么死了,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冯某)在小区里弄个台球案子,出了事你们(居委会)就不出面了。”殷老太越说情绪越激动,后面几句带着哭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判。相比之前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的情景有些冷清,70多岁的殷老太牵着6岁外孙的小手,默默地走出了法庭。“事发时,两个儿子分别只有4岁和15岁。小儿子整天要妈妈,我告诉他,妈妈去了很远的地方。岳父母都70岁高龄了。”吕先生说,妻子的去世,不仅让家人精神上倍受打击,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案发至今已经快两年了,我希望尽快结案,还亡妻一个公道。
——本文载于2014年7月17日《半岛都市报》A27版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的原告席上,一位中年男子高声争辩,一位七旬老太默默坐着 ,时不时擦去眼泪,在对面的被告席上,居委会负责人听着对方的意见。旁听席上一名6岁的小男孩,懵懵懂懂地看着眼前一切。2012年9月 3日,原胶南夜市小区的邰女士出门时,被小区一带电的铁门击倒致死,老人失去了女儿,男子失去了妻子,男孩失去了母亲.后经黄岛法院判决,涉事者冯某获刑4年。由于赔偿迟迟未能解决,死者家属认为居委会应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7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案情回顾 居民不幸触电身亡私拉电线者判4年
法庭上的激辩,始于2012年9月3日上午的一起事故。当天9时许,家住原胶南市夜市小区的邰女士行至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时,突然被带电的铁门击倒身亡。经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导致该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冯某拴在铁门上的电线。
经查,冯某是该小区居民,自2004年以来,就在该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空场上经营台球生意 ,但始终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冯某从旁边冯某某家的柴房内接出电线,用于夜间照明,所接出的电线拴在一条铁丝上。冯某白天将电源断开,晚上接通。事发前一天,冯某忘记切断电源,次日,因照明电线接头处胶带脱落、电线裸露,发生了漏电,并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的第二天,原胶南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了解到,因为业主交费问题,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早已撤出管理。事发时,由珠山街道办事处指派王戈庄第一居委会代为管理。接管后,为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出入该小区2号楼西大门,居委会设置了一个“复式”的大门——第一道出口外面还设有一个铁栅栏。死者邰女士的丈夫吕先生认为,这个特殊的大门导致邰女士触电倒地后就像被关在一个铁笼子里,致使围观群众无法施救。此外,吕先生认为,作为该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居委会方面明知冯某私拉电线而没有有效制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吕先生以居委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吕先生主张,因妻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今年1月9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在小区增设铁门,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对用电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冯某长期私拉电线的用电行为明知却没有制止,本身也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居委会应承担25%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23.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 情绪激动被多次“提醒”
7月4日上午9时,距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吕先生便带着6岁的小儿子以及70岁的岳母殷老太等人来到法院。随后,居委会主任郝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也悉数到场。
开庭前,法官对这个只有6岁的小男孩是否会影响法庭秩序有所顾虑。吕先生表示,“他也是上诉人之一 ,而且如果把他一个人留在庭外,我不放心。”最终,法官允许小孩旁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小男孩一直安静地坐在椅子上,看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尽管他可能什么都看不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吕先生及殷老太数次情绪激动,并跟居委会发生争吵,受到了法官的提醒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对居委会发问:“(冯某)私拉电线这个状态持续了多久?”吕先生“抢答”道,“十年,不,大概八九年。”法官提醒,这个问题应由居委会回答。“我们记不清了。”“你们代收了几年电费你能不知道?”显然,对于对方的回答,吕先生非常不满意,并直接质问对方,法官再次敲击法槌示意其冷静。最后,经过几秒钟的思考,居委会方面回答称,“大约9年的时间吧。”
“除了清运垃圾,在事发小区还从事什么管理?”针对法官的发问,居委会回答称,“我们收费每平方米只收取2毛钱”。这个回答再次遭到吕先生呛声:“现在5毛了好不好!”“ 案发时只有2毛钱。”在双方再次争吵之前,法官第二次敲响法槌,并再次要求吕先生控制情绪。
当居委会辩称“事发铁门没有瑕疵”时,吕先生又一次急着辩论:“没有瑕疵?她触电后能在里面待了一个多小时都没人敢去救?”为让双方均行使充分的辩论权利,法官对于吕先生打断对方辩解的行为再次制止。不过,法庭上,法官给吕先生一方留足了表达意见的时间。
庭辩一 家属: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居委会:没签署物业合同
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吕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文刚认为,死者与居委会之间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应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时所定性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原告权益受损,并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吕先生认为,居委会设计制作的小区铁门设计不合理、不应将小区公共场所出租给冯某经营台球,更不应该允许业主私扯电线。
“首先,我们对邰女士的死亡表示同情和遗憾。”在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之前,居委会方面先向法庭和吕先生等人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居委会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加重了居委会的责任,“我们和业主之间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居委会方面表示,因为居委会对涉事小区不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也无权对冯某私拉电线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辩二 家属:复式大门影响施救 居委会:为保护小区安全
吕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居委会所收取的2毛钱是物业费而非垃圾清运费,因为在居委会所出示的收据上标注该费用为“物业费”。但是居委会认为,收取的钱只是垃圾清运费。“有的收据写的垃圾清运费,有的则写的是物业费,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这只是因为收据开具不规范导致的。”
“人倒下后,周围都是铁,这个大门变成了一个‘铁笼子’,导致1个多小时内没人敢施救。”闫文刚说。对此,居委会辩解称,这种“复式”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外来的自行车、摩托车随意进入,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利益。而对吕先生方面所说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居委会坚称只是收取一定的卫生费。
记者了解到 ,事故发生后,这处“复式”大门就进行了改造。
庭审后 为保护权益改变诉讼策略
在庭审结束后,闫文刚接受了记者采访。“之前,在对冯某的刑事部分案件中,我们曾向黄岛法院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调解时,冯某表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她只愿意赔偿5万元。“按照责任划分,冯某至少应该承担60%的责任,如果她仅赔5万元,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非常大的伤害。”闫文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改变诉讼策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尽管居委会和该小区居民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闫文刚解释称,在法理上来讲,居委会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可以另案起诉冯某等相关当事人,追回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死者家属落寞离去
“法官我说两句,(我们)太冤了。俺姑娘就这么死了,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冯某)在小区里弄个台球案子,出了事你们(居委会)就不出面了。”殷老太越说情绪越激动,后面几句带着哭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判。相比之前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的情景有些冷清,70多岁的殷老太牵着6岁外孙的小手,默默地走出了法庭。“事发时,两个儿子分别只有4岁和15岁。小儿子整天要妈妈,我告诉他,妈妈去了很远的地方。岳父母都70岁高龄了。”吕先生说,妻子的去世,不仅让家人精神上倍受打击,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案发至今已经快两年了,我希望尽快结案,还亡妻一个公道。
——本文载于2014年7月17日《半岛都市报》A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