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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李沧法院审结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案

2014年08月18日
作者:戴谦 姜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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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小区短信群发设备”案,大学文化的刘某等3人在“非法经营”一个多月后即被抓获并一道被判刑。

  今年2月起,刘某、朱某二人自发研究“小区短信群发设备”后,从互联网上购得零部件进行组装并对外销售。二人先后4次在市北区吉林路某楼的住户内将组装的“小区短信群发设备”销售给姜某(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其中以4500元的价格销售了3台,以6500元的价格销售了1台。姜某接着便于2月底和3月份通过互联网交易、物流寄货或电话联系、当面交货、银行汇款等方式,先后以人民币8000元、100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郭某、烟台莱州刘某、吉林省白山市张某共3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3月20日,姜某在其暂住的李沧区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民警抓获。3月29日,刘某、朱某被抓获,民警在二人租用的市北区普集支路某住户仓库里缴获“小区短信群发设备”一台。

  经青岛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6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进行鉴定,该6台假冒通信基站(俗称伪基站)均属于非法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犯罪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财物,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8月18日《青岛日报》第5版

  文中内容在2014年8月16日《半岛都市报》A15也有相关报道

《青岛日报》:李沧法院审结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案

来源:
2014年08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小区短信群发设备”案,大学文化的刘某等3人在“非法经营”一个多月后即被抓获并一道被判刑。

  今年2月起,刘某、朱某二人自发研究“小区短信群发设备”后,从互联网上购得零部件进行组装并对外销售。二人先后4次在市北区吉林路某楼的住户内将组装的“小区短信群发设备”销售给姜某(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其中以4500元的价格销售了3台,以6500元的价格销售了1台。姜某接着便于2月底和3月份通过互联网交易、物流寄货或电话联系、当面交货、银行汇款等方式,先后以人民币8000元、100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郭某、烟台莱州刘某、吉林省白山市张某共3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3月20日,姜某在其暂住的李沧区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民警抓获。3月29日,刘某、朱某被抓获,民警在二人租用的市北区普集支路某住户仓库里缴获“小区短信群发设备”一台。

  经青岛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6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进行鉴定,该6台假冒通信基站(俗称伪基站)均属于非法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犯罪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财物,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8月18日《青岛日报》第5版

  文中内容在2014年8月16日《半岛都市报》A15也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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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李沧法院审结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案

2014年08月18日
作者:戴谦 姜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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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小区短信群发设备”案,大学文化的刘某等3人在“非法经营”一个多月后即被抓获并一道被判刑。

  今年2月起,刘某、朱某二人自发研究“小区短信群发设备”后,从互联网上购得零部件进行组装并对外销售。二人先后4次在市北区吉林路某楼的住户内将组装的“小区短信群发设备”销售给姜某(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其中以4500元的价格销售了3台,以6500元的价格销售了1台。姜某接着便于2月底和3月份通过互联网交易、物流寄货或电话联系、当面交货、银行汇款等方式,先后以人民币8000元、100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郭某、烟台莱州刘某、吉林省白山市张某共3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3月20日,姜某在其暂住的李沧区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民警抓获。3月29日,刘某、朱某被抓获,民警在二人租用的市北区普集支路某住户仓库里缴获“小区短信群发设备”一台。

  经青岛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6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进行鉴定,该6台假冒通信基站(俗称伪基站)均属于非法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犯罪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财物,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8月18日《青岛日报》第5版

  文中内容在2014年8月16日《半岛都市报》A15也有相关报道

《青岛日报》:李沧法院审结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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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自制并销售假冒通信基站——“小区短信群发设备”案,大学文化的刘某等3人在“非法经营”一个多月后即被抓获并一道被判刑。

  今年2月起,刘某、朱某二人自发研究“小区短信群发设备”后,从互联网上购得零部件进行组装并对外销售。二人先后4次在市北区吉林路某楼的住户内将组装的“小区短信群发设备”销售给姜某(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其中以4500元的价格销售了3台,以6500元的价格销售了1台。姜某接着便于2月底和3月份通过互联网交易、物流寄货或电话联系、当面交货、银行汇款等方式,先后以人民币8000元、100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郭某、烟台莱州刘某、吉林省白山市张某共3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3月20日,姜某在其暂住的李沧区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民警抓获。3月29日,刘某、朱某被抓获,民警在二人租用的市北区普集支路某住户仓库里缴获“小区短信群发设备”一台。

  经青岛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6台“小区短信群发设备”进行鉴定,该6台假冒通信基站(俗称伪基站)均属于非法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犯罪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财物,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8月18日《青岛日报》第5版

  文中内容在2014年8月16日《半岛都市报》A15也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