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青岛中院从2021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的,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目 录
1、罪犯石某某,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依法不予假释
2、罪犯孙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不予假释
3、罪犯陈某某,涉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4、罪犯郑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
5、罪犯叶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假释
6、罪犯华某某,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7、罪犯李某某,严重暴力犯罪,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从严减刑
8、罪犯陈某某,金融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依法从严减刑
9、罪犯赵某某,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10、罪犯唐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依法从严减刑
【案例1】
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余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罪犯孙某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2018年8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2月减刑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的2021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八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6】
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9年两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一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假释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有二次犯罪记录,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的金融犯罪主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货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全部缴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数罪并罚的刑事处罚,且其中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9】
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的金融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先后三次因违犯监规受到扣除考核分的处罚。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查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犯罪前科,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唐某减刑从严案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九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强奸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减刑八个月。
附:
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办理收监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青岛中院从2021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的,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目 录
1、罪犯石某某,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依法不予假释
2、罪犯孙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不予假释
3、罪犯陈某某,涉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4、罪犯郑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
5、罪犯叶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假释
6、罪犯华某某,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7、罪犯李某某,严重暴力犯罪,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从严减刑
8、罪犯陈某某,金融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依法从严减刑
9、罪犯赵某某,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10、罪犯唐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依法从严减刑
【案例1】
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余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罪犯孙某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2018年8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2月减刑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的2021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八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6】
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9年两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一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假释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有二次犯罪记录,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的金融犯罪主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货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全部缴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数罪并罚的刑事处罚,且其中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9】
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的金融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先后三次因违犯监规受到扣除考核分的处罚。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查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犯罪前科,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唐某减刑从严案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九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强奸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减刑八个月。
附:
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办理收监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青岛中院从2021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的,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目 录
1、罪犯石某某,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依法不予假释
2、罪犯孙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不予假释
3、罪犯陈某某,涉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4、罪犯郑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
5、罪犯叶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假释
6、罪犯华某某,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7、罪犯李某某,严重暴力犯罪,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从严减刑
8、罪犯陈某某,金融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依法从严减刑
9、罪犯赵某某,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10、罪犯唐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依法从严减刑
【案例1】
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余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罪犯孙某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2018年8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2月减刑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的2021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八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6】
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9年两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一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假释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有二次犯罪记录,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的金融犯罪主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货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全部缴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数罪并罚的刑事处罚,且其中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9】
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的金融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先后三次因违犯监规受到扣除考核分的处罚。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查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犯罪前科,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唐某减刑从严案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九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强奸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减刑八个月。
附:
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办理收监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青岛中院从2021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的,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目 录
1、罪犯石某某,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依法不予假释
2、罪犯孙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不予假释
3、罪犯陈某某,涉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4、罪犯郑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
5、罪犯叶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假释
6、罪犯华某某,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7、罪犯李某某,严重暴力犯罪,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从严减刑
8、罪犯陈某某,金融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依法从严减刑
9、罪犯赵某某,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从严减刑
10、罪犯唐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依法从严减刑
【案例1】
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余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罪犯孙某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2018年8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2月减刑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的2021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八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6】
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9年两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一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假释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有二次犯罪记录,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的金融犯罪主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货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全部缴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数罪并罚的刑事处罚,且其中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9】
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的金融犯罪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先后三次因违犯监规受到扣除考核分的处罚。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查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犯罪前科,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唐某减刑从严案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九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强奸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减刑八个月。
附:
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办理收监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