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治理信息平台中智慧法院现代化建设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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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7日 | ||
秦菁泽 论文提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平安建设效能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应用高新技术为重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使智慧治理信息平台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晴雨表、维护稳定的调度室、服务群众的连心桥。而智慧法院的建设恰巧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深化审判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全文共8274字。 主要创新观点: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整合民生服务和管理运行信息,完善智慧法院联动机制,使得审判管理智能化、应用化。物质社会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问题也愈加凸显,案件数量呈现出一种暴增的趋势并且科技文化的日益发达也使社会具备发展智慧法院的经济科技实力,使智慧法院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以分析智慧治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分析了智慧法院应遵循的相应原则和建设要求,以目前建设的现状为基础,例如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发挥的作用,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所遵循的原则 (一)理念一致原则。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平安建设、促进政务改革、完善便民服务的工作方向相一致,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筹规划,由具体的智慧治理信息中心审核指导,经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范围和发改部门立项,由各级法院分级负责建设,分级授权使用,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二)功能协调原则。智慧治理信息中心中智慧法院的建设,需坚持需求牵引,将信息采集、分析研判、传输处理、决策指导、安全审判等功能融为一体,信息资源有序流动,功能聚合,实现网络结构整体化、传输处理及时化、审判管理智能化。 (三)统一管理原则。整合法院电话热线,实行线上、线下全方位数字信息服务。由智慧治理信息中心建立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并采取多种方式发动公众参与互动,提高信息采集工作效率和精准度,实现审判各部门可视化监控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散落于各部门的系统数据通过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达到数据流动共享共用和云计算分析研判作用。结合法院实际设置“n+x”功能模块,“n”为规定功能模块,即立案、审判、执行等基础信息模块,实现自动生成显示。“x”为个性化功能模块,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适时研发加载。 (四)资源共享原则。智慧治理信息平台要与省、市、县已有各类信息平台尽量无缝对接,并实行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分级授权使用。实现法院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社区村之间的数据实时交换、信息共享共用、工作流程业务管理,以便生成信息集成化,例如信访部门,可以通过智慧治理信息平台资源共享,更好的将矛盾解决在萌生地。 (五)实用方便原则。智慧治理信息平台要实用易用,性能稳定,维护方便,操作简便,具备数据综合查询、检索和动态更新、实时处理功能,并集大数据分析研判、决策参考、信息通报、业务流程、监督管理于一体,为智慧治理工作高效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科技信息支持。 (六)安全保密原则。应用与安全有效平衡,智慧治理信息平台要既能够按权限共享信息资源,又利用加解密保护、密钥管理等技术,加强网络管理、审判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和应用系统高效、可靠、安全运行,实现信息应用、传输一体化、网络化、安全化。 二、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是整体性、创新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智慧治理信息中心承担信息平台全面推进过程中具体疑难问题的协调解决,并开展考核指导督查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对辖区内问题以自查预防为先,交办落实执行为重,进行主动研究、主动配合、主动担当,全力组织实施,确保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二)密切协调配合。智慧治理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建设步伐,软件公司作好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全力配合做好数据安全高质量的传输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协作有序、配合有力。要明确各级管理员和信息员职责,做到边建边用,边使用边完善,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确保平台高效实用。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有关部门重视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层层抓落实,要多方筹措经费,运用好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全面采集处置各类问题事项,确保智慧治理工作有效开展,信息采集员承担网格内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问题隐患排查。宣传部门要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进行宣传,扩大群众市民对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知晓度和智慧法院知名度。对推广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提炼概括,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 三、通过智慧治理信息平台分析我国智慧法院现状 (一)程序便利,节约司法资源 自杭州市首家智慧法院成立,如今已经实现了网上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审判的全流程运行,甚至推出APP和小程序方便律师、当事人等查询和使用,真正实现了公民打官司“一次也不用跑”。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立案,经过法院准许后提交电子证据参与庭审,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线上进行在线庭审与调解,不仅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与诉讼程序。截至2018年底,我国81.8%的法院支持网上立案,民事案件网上立案率达到17.4%。全国范围内实现跨域立案的法院已达1154家,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2%。 (二)信息技术提升,市场前景广阔 智慧法院以大数据、人工智能、VR先进技术为支撑,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视频数字化等构建支撑法院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和网络应用平台。现在智慧法院广泛植入智能平台,随时记录庭审过程、证据文书等,公开网上直播,使公民可以即时查看与监督。人工智能通过对大数据挖掘、知识发现、图谱识别和风控点的提取,让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实现从立案到裁判全程“智能化”,智能生成包含判决主文的裁判文书。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人们很多的生产生活方式,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广泛深入运用正在改变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办理案件及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也在相应改变。山东多级法院启动智慧法院,当事各方不用到法院就能参加庭审,避免疫情风险的同时,大大方便了诉讼参与人,不需要路途奔波,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山东各级法院便在严格抗“疫”的同时,大力推行互联网办案,依托智慧法院的平台,为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提供了一系列的“云操作”:立案、听证、庭审、调解、执行,可谓是诉讼“一条龙”网上行。 智慧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强化法院职能、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依靠大数据技术支撑,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现代化诉讼服务,是新时期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一)多功能型人才缺乏 建设智慧法院,需要把先进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全面结合。从司法人员的角度来看,智慧法院的推广,意味着司法人员不仅要求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掌握相关的高新技术技术。而在此之前,法院在招募公务员时,仅对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且我国法学院以单一法学课程为主,当司法人员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无法自己解决时,就必须联系开发方进行解决。这就导致智慧法院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造成负担的局面。 从智慧法院系统的开发的角度来看,系统的开发需要整个队伍中至少有一人同时具备高新技术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是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开发出较为完善的智慧法院系统。目前我国的使用人员与开发人员是分离的,司法人员和开发人员存在信息和知识上的不对称,沟通的成本和难度的增加会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智慧法院的建设与推广少不得同时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高新技术、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多功能型人才,但是这样的人才在我国极度缺乏。 (二)大数据基础薄弱 要有效实现人工智能与我国司法实践的融合,切实做到前述的智能化阅卷庭审、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类案推送、量刑辅助、网络司法公开等,存在海量且优质的司法数据是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当前既有的司法数据现状却难以有效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要。首先,司法数据的体量无法有效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求。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与相应模块功能的应用依赖于司法数据的充分与全而,存在海量的司法数据是司法智慧化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虽然各地法院陆续将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运行之前的生效裁判文书发布上网,但是数量依旧有限,如1996-2000年各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数量仅为96份。其次,司法数据的质量无法有效满足司法智慧化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司法数据“多”并不一定意味着司法数据“好”,即使拥有海量的司法数据,如若无法保障司法数据的质量,也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智慧化。由于观念和储存技术的问题,许多数据并没有保存下来,或者是保存不完整。就法院来看,我国目前的司法公开力度还不够大,数据更新滞后。就当事人来看,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愿意去公开自己的信息。在目前的实践中,相关的资料通过扫描以照片的形式保存,这与大数据要求的精细的数据相差甚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会影响到判决结果,但这在裁判文书上很难体现。在加上法院数量众多,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标准各有不同,这又为大数据的统计增加了难度。 总体而言,既有司法数据在体量与质量方而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人工智能难以基于海量且优质的司法大数据凝练出准确的司法决策模式,进而无法据此建构出精准长效且普遍适用的司法智慧化机制。 (三)个人数据面临被泄露的危险 数据泄露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并不少见,也正是因为数据泄露事件屡屡发生,使得人们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智慧法院的推广会使得诉讼当事人的个人数据信息化并保存在网络中,无形的数据保存比有形的数据保存难度更大,散播的速度和范围也不是有形数据能够比拟的。这就增加了诉讼当事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我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司法人员素质的不平衡也是数据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做好保密工作和数据安全管理是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之一。司法数据不同于其他数据,一旦泄露或是被不法分子窃取,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若不能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民众对数据泄露的恐慌将会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绊脚石之一。 五、智慧法院现存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智慧法院建设中必然存在问题,但智慧法院的前景仍呈现出积极的趋势。对于问题不应回避不谈而是寻求解决,从而让智慧法院更迅速地适应当代社会的状况并发挥其最大益处。在当前阶段,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必然是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需要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通过不断的完善来保证自身制度存能够符合时代的需求。 (一)应注重正确引导思想观念 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的正确运用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升自我业务水平,发挥自身不同于人工智能的优势,抓住机遇,在科技的浪潮中扬帆起航。目前人类所研究的人工智能大部分都属于弱人工智能,如语言识别、图像识别等等。弱人工智能的每一个步骤都是程序设计者在预测会出现的情况,然后再做出相对应的方案,最后由机器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加以执行。就如同我们手机上的聊天机器人,他回复你并不是因为他听懂了你说的话,而是执行事先设计好的程序流程。相关人员应该有效的利用互联网思维,切实维护该机制的正常运行。因为,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然是法治构成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成为衡量法治现实程度的有效标准。想要实现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的有效建立,就需要相关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在制度创新层面考虑到其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够对其传统的诉讼制度加以优化,并通过应用互联网的新型技术,来实现诉讼效率与司法公开的有效结合。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变化,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导向的思维,积极创新诉讼服务方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升诉讼服务的针对性。智慧法院建设要根据不同区域、民族的群众需求开展,要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动态和群众关切以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变化及时更新改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方向和细节。 要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到智慧法院建设的每个领域、每个细节。要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将诉讼服务模式打造成一个自助式产品,融入人性化设计理念,把握公众心理特点,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全天候、低成本的诉讼体验。智慧法院的建设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科学处理运用司法数据,推进审执工作发展和司法决策科学性。要充分运用新型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助推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司法改革。 (二)加强跨学科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人工智能时代,充分把握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时代机遇与有效应对所而临的现实挑战的关键之处均在人类自身。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融合并非科技与司法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法律界人士体会和实践其中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变革,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和应用,并从实践中设计和发展相应的教育体系,大力培养能够有效满足智能时代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针对法学教育,要大力推行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了促进司法智慧化的实现而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我国法学教育应实现由单一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多元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在本科生招生构成上要实现文理科生的均衡,在研究生招生构成上要适当扩大非法本法硕的规模,尽可能实现生源构成的多学科化;邀请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伦理学、统计学等领域的理论专家与实务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在课程设置上增设信息数据基础、计算机基础原理、网络伦理学、网络社会学等相关课程,重点强化学生的跨学科思维与视角,努力培养学生的数据分析、编程运算等基本技能;积极促成高校法学院与阿里云、腾讯、百度、科大讯飞等大型科技企业的教学实践合作。针对司法职业培训,要积极实现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训模式。在加强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司法专业培训的前提下,重视广大司法人员的信息化思维培训,引导其准确认识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时代意义,增强运用高科技智能化手段推进和改善工作的观念;要增加广大司法人员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与掌握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原理,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完成各项司法实践工作;要重点培养司法系统内部的科技骨干力量,让他们能够有效参与到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工作中,防比技术外包公司在核心算法编写等过程中的技术垄断。 将技术引进法院,也就是要引进既具有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又具有应用网络进行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的人才。可以说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推进法院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才能应对如今智慧法院的发展进程。 (三)重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法院要深刻认识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要强化法院干警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的教育,要及时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努力学习掌握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技能,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网络监管,堵塞网络漏洞,确保审判信息安全,增强法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综合管理能力。 虽然法院的智慧化可以大大提升办案的效率,但这种智慧化的办案系统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的风险,由于在智慧法院的运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诉讼等内容, 当事人不可避免地需将各种个人信息上传至网络,后台再进行信息的数据化。要做好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其中最传统的保护方法就是匿名与泛化,这样不仅可以在司法大数据背景下确保信息准确有效,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最直接的方法即加强法院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只有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调法院的保密意识,加强法院的保密工作,完善法院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建设,当事人的私人信息才能有保障。 (四)实现传统卷宗向电子卷宗的转变 传统卷宗向电子卷宗的转变可以说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为解决全国各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同时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就应当借助网络大数据技术,实现案件录人无漏差、案件信息无误差,电子卷宗生成无时差,推行办案“无纸化”,提升数据的质量,为司法大数据提供更多高质量的信息资源,从而提升司法大数据的准确性。与此同时也要提升司法大数据的智慧化采集、整理、应用和管理水平,做到智能推送类似案件、智能检索相关判例,自动比对结果、分析案件构成、自动提示敏感案件等等。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庭审系统进行革新改进,将最新科技研究与法庭智慧化建设相结合,灵活运用互联网、5G、人脸识别、云视频等技术,实现“诉讼文书一键送达”,“本地庭审、远程开庭”、“庭审直播”、“语音笔录”、“庭审巡查”。庭审直播不仅为大数据提供了宝贵资源,更是有更好的传播和普法效果。将智慧法院音视频与大数据平台相连接,实现资源互通共享,为数据库增添更多参考案例。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利用信息化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不确定性,其本质契合了司法工作规律,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意义深远。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从纷繁复杂的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形成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六、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法院建设呈现一片欣欣向荣态势。但是,不论何种信息化应用,都离不开大数据支撑。只有确保大数据质量,才能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精准智能的分析、预测、预警与决策功能。就司法领域而言,不论是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实现的类案推送、证据标准指引,还是社会风险性评估、智能裁判等,都依赖海量司法数据,数据质量决定了司法决策质量。而司法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判断数据质量的重要标准。然而,目前智能司法应用所使用的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真实、不准确,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今后不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应当充分重视大数据质量,防止数据质量问题影响智慧法院建设。深化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建设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互联网微法院构建法院审判工作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一种移动电子诉讼新模式。研究互联网微法院的平台建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可最大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综合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优点,改善原有的不足,“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法院运行机制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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