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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法典化的发展特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6日

——以法国、德国为例

    一般来说,法典化是对某一法律领域或法律部门的规范进行编纂、安排,以将其纳入一个有秩序的法典的系统化过程,法典化通常具有完备性(自身内容)、体系性(内在结构)、协调性(外在机制)等特征。大陆法系素以法典化著称于世,尤其是刑法的法典化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

           纵观大陆法系刑法法典化的发展历程,大致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立法模式从早期的分散式立法,到中期的集中式立法,再到当下的多元化立法,刑法立法的多元化模式鲜明;二是立法理念深受宪法影响,刑法立法的宪法化现象突出;三是立法内容直接或吸收适用国际条约,刑法立法的国际化趋势明显。

          一、刑法立法的多元化模式鲜明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的法典化源于18世纪、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尤以法国的1810年刑法典和德国的1871年刑法典最为典型。

          事实上,大陆法系刑法的法典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期的立法积淀。在法国,从9世纪到13世纪,国家一直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受此影响,刑法主要以各地习惯法为主,兼采罗马法、宗教法、判例、国王敕令等,并无通行全国的中央立法,呈现出明显的分散化特点。到了16世纪,伴随着国家统一和王权强化,刑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但主要依附于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性和独立性较差,与此同时,适用于全国的王室立法逐步取代习惯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直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基于已有的立法积淀,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法国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其后的1810年刑法典在体例上沿袭了1791年刑法,并在内容上予以扩充和完善,该法典作为“拿破仑五大法典”之一,概念明晰、体系严谨、内容丰富,对后世影响深远。

          之后立法者发现,单一的刑法典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对1810年刑法典进行多次修订,直至1994年新的刑法典出台。在这期间,立法机关又颁布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少年犯罪法》《废除死刑法》,在《消费法》《知识产权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置罪刑规范,基本上形成了以刑法典为核心、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补充的多元立法模式。

         在德国,14世纪以前,国家尚未统一,国内邦国林立,法制呈分散化,刑法主要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从14世纪开始,各邦国陆续进行习惯法法典的编纂,如《萨克森法典》《土瓦本法典》《加洛林那法典》等,这些法典主要由罗马法和邦国法构成,体例和内容均较为分散。

          直至1871年德国统一,在原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即1871年刑法典,该法典吸收借鉴了法国1810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刑事立法成果,在体例、结构、制度方面均有所创新。

          二战时期,1871年刑法典遭遇重创,二战结束之后,德国沿用了1871年刑法典,并不断修改完善。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德国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制定了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经济刑法》等,在《森林法》《邮政法》《对外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条款,这些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成为刑法典的重要补充。

           二、刑法立法的宪法化现象突出

          大陆法系刑法的法典化在立法理念方面深受宪法影响,刑法立法的宪法化现象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静态层面,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要根据宪法精神和理念予以设定;二是动态层面,借助违宪审查机制对涉嫌违宪的刑法规范进行动态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精神和理念。

         在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为防止封建时代司法擅断、侵犯人权的现象重现,议会颁布了旨在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人权的《人权宣言》,1791年,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制度(如废除羞辱刑和肉刑)大都直接源于《人权宣言》的规定,之后的1810年刑法典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同样深受《人权宣言》的影响。

    1958年,法国颁布了新宪法,为了防止立法权的滥用,同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从事违宪审查工作,以确保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部门法均需符合宪法的精神和理念。

          在德国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刑法立法的宪法化的现象同样突出。1871年,刑法典颁布之前的一个月,德国率先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尽管该宪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残余,但仍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启蒙运动以来的自由、平等、法治的思想,对1871年刑法典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设置产生了较大影响。

    1918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并于1919年颁布了《魏玛宪法》,该宪法吸收借鉴了美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的内容,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但该宪法在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战结束之后,德国于1949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重申了“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未经法律授权不得侵犯公民自由”等原则,在此影响下,德国刑法典再次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写入刑法。同时,根据基本法设立了富有特色的联邦宪法法院,专门针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部门法涉及违宪的行为进行动态审查,确保其合乎宪法规定。

          三、刑法立法的国际化趋势明显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刑法亦不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即在刑法发展进程中表现出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彼此渗透,或共同缔结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进而彼此接近、共同前进的趋势,集中体现为对国际条约或惯例的直接或吸收适用。

         在法国,依据宪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协定,自公布起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显然,在法国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效力等同,且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如《罗马条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在法国均可直接适用,其刑事实体法部分为法国刑法的渊源之一,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第7条涉及实体法,均可在国内直接适用。

         在德国,刑法同样深受国际条约影响,并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立法调整。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8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第36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针对性犯罪进行积极有效的追诉,对于所有未经他人同意而实施的性行为给予刑罚处罚。然而,德国刑法第177条仅针对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进行刑罚处罚,未能全面涵盖未经他人同意的性行为。

          此外,基于德国刑法现有关于性犯罪的规定明显严重歧视妇女的现象,《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对现有的性刑法规定进行修改。基于此,德国刑法根据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相应的条款予以修改完善,以适应刑法的国际化趋势。

    (作者单位: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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