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2017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有效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行考核在推进执行工作,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考核指标体系是衡量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统一量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自本通知印发后应根据两个指标体系进行各项工作指标的统计及考核工作,以后人民法院内部关于执行工作绩效情况的报告也应适应两个指标体系的口径。

  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执行指挥平台自动提取两个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数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校核系统中的各种关联性数据信息和流程节点信息,以免各项指标排名出现误差。

  三、执行考核指标体系暂未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近期仅进行各项指标的排名。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将尽快印发。需要明确的是,在各项考核指标中,原则上将加大效果指标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指标注重实际执行效果的导向作用。比如,实际执结率权重必然要明显高于终本率权重;再如,在考核指标中要设有加分因素及扣分因素等。在考核指标权重确定后,再进行执行工作考核的综合排名。

  四、执行工作单独考核问题及与其他审判业务工作考核的关系另行制定相应方案。

  本通知自201710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1019

  

  

  

  

  

  

  

  

  

  

  

  

  

  

  

  附件                                         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

  案件数:

  金额: 万元

  

  序号

  指标

  类别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1

  

  

  

  

  

  

  

  

  

  

  

  首次

  执行

  案件

  

  

  

  

  案件数

  (新收+旧存)

  

  

  

  

  实际执结

  案件

  执行完毕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案件数反映首次执行案件的收案数量。首次执行案件是指首次根据执行依据申请立案的案件,即立为“执字”号的全部案件,不包含“执恢字”、“执保字”号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本表所称法定期限均不包含扣除和延长期限的情况。

  2

  终结执行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3

  不予执行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4

  驳回申请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5

  销案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6

  终本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7

  未结案件

  

  8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

  

  

  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包括新收案件申请标的总额+旧存案件中转入当年时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但不包含往年已执行到位部分。结案金额或到位金额含当事人放弃部分,应扣减往年执行到位金额。

  9

  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

  10

  其他方式结案案件的结案金额

  11

  未执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

  12

  未执行到位金额

  

  

  

  

  13

  

  

  

  

  

  

  

  

  

  

  

  恢复

  执行

  案件

  

  

  

  

  

  案件数

  (新收+旧存)

  

  

  

  实际执结

  案件

  执行完毕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14

  终结执行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15

  终本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16

  未结案件

  

  17

  

  

  

  

  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

  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申请标的额扣除往年终本结案中执行到位金额。无论恢复执行几次,仅计算当年第一次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金额。同一执行依据的案件在一年中多次恢复执行后终本的应累计计算历次恢复执行并终本后执行到位金额,不包括往年已经执行到位部分。未执行到位金额,包括未执结案件中未执行到位金额加恢复执行案件最后一次终本时未执行到位金额。

  18

  终结执行案件结案金额

  19

  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

  20

  未执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

  21

  

  

  未执行到位金额

  

  

  

  

  

  

  22

  

  

  

  

  

  保全

  案件

  

  

  案件数

  (新收+旧存)

  保全完毕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23

  部分保全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24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25

  

  法院裁定应当保全金额

  实际保全到位金额

  

  

  26

  未保全到位金额

  

  27

  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给付财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数

  

  28

  执行

  审查

  案件

  

  案件数

  (新收+旧存)

  已结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执行管辖权移转案件数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

  

  29

  未结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执行管辖权移转案件数

  

  

  执行案件数(新收+旧存)=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执行审查案件数

  

  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终本)+恢复执行案件结案数(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本)+保全案件结案数(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执行审查案件结案数

  

  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保全案件法院裁定应当保全金额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保全案件实际保全到位金额

  

  

  附件2

  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

  案件数:

  金额: 万元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指标说明

  1

  

  

  

  

  

  

  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

  

  

  追究拒执犯罪情况

  公诉模式追究拒执犯罪人数、案件数

  反映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情况,拟于2018年纳入考核。

  2

  自诉模式追究拒执犯罪人数、案件数

  3

  

  

  强制措施

  拘留人数、罚款金额

  反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

  4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纳入、屏蔽或撤销人次)

  5

  限制高消费人次

  6

  限制出境人次

  7

  对外事项委托率

  对外事项委托数/执行实施案件数

  反映执行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其中,对外委托事项数指向本省辖区外法院提起事项委托的总数,执行案件实施数指受理的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和保全案件的总数。

  8

  负面涉执舆情数

  

  9

  限高率

  限制高消费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

  10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

  地方性银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完成情况

  地方性银行总数

  反映与地方性银行协商网络查控及上线功能。

  11

  上线查询、冻结、扣划功能的银行数

  12

  队伍及其他管理

  执行在编人员占比

  执行政法编人数/辖区法院政法编总人数

  反映各法院执行力量的配置情况。执行员额法官包括从事执行实施及审查工作的员额法官。执行员额法官人数指执行员额法官个数或执行员额法官带领的团队个数。

  13

  执行员额法官占比

  执行员额法官人数/辖区法院员额法官总人数

  

  附件3

  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

  

  

  案件数:

  金额: 万元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指标说明

  1

  

  

  执行

  实施

  案件

  

  实际执结率

  (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

  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2

  

  终本率

  (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

  3

  

  

  

  

  首次

  执行

  案件

  

  实际执行到位率

  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其他方式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4

  

  执行完毕率

  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5

  

  终本率

  终本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6

  

  

  

  

  

  

  首次

  执行

  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率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包括实际执结案件和终本案件。

  7

  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

  关键节点超期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关键节点超期主要考核以下节点:(1)立案后十日内是否发送执行通知;(2)立案后一个月内是否进行网络查控或者是否进行传统查控登记;(3)是否于执行款到帐后30日内发放案款;(4)终本案件是否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8

  结案平均用时

  办结案件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9

  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

  执行完毕结案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数

  

  10

  

  恢复

  执行

  案件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用时总和/恢复执行案件数

  

  11

  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

  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终结执行案件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中执行到位金额)/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12

  

  

  

  

  

  

  

  

  

  

  

  其他

  

  保全率

  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13

  

  终本案件合格率

  1-终本案件不合格数/抽查终本案件数

  此处所指终本案件包含首次执行后终本案件和恢复执行后终本案件。终本案件是否合格主要看五点:(1)是否超过三个月结案;(2)传统查控节点信息项是否为零;(3)是否采取限高措施;(4)结案前三个月内是否进行总对总查控;(5)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按终本案件数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每次考核抽查案件覆盖辖区约30%法院。

  14

  

  

  执行文书上网率

  实际上网的执行文书数/应上网执行文书数

  待应当上网的文书实现自动推送上网公开后,该指标不再考核。应上网文书一般包括结案类裁定及拘留、罚款等决定书。

  15

  

  

  人均结案数

  办结案件数/执行政法编人数

  办结案件数仅指首次执行案件和保全案件的全部结案,不包括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

  16

  执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

  办结案件数/执行员额法官人数

  办结案件数仅指首次执行案件和保全案件的全部结案,不包括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行员额法官包括从事执行实施及审查工作的员额法官。执行员额法官人数指执行员额法官个数或执行员额法官带领的团队人数。

  

  

  

  

  

  

  附件4

  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指标说明

  1

  

  

  

  

  

  

  

  

  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

  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

  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数/事项委托数

  考核委托事项的办理效率

  2

  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

  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数/督办事项数

  考核督办事项的办理效率

  3

  案件协同执行率

  协同执行案件办结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协同执行案件的统计范围为省级辖区内的协同执行案件数

  4

  事项委托满意值

  事项委托平均用时或事项委托办理评价分值

  考核接受委托法院事项委托办结效率和质量。实际考核时,将选择“事项委托平均用时”或“事项委托办理评价分值”中的一项或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5

  事项委托办结率

  事项委托办结数/全国事项委托总数

  考核事项委托办结的数量在全国所占比例

  6

  执行信访率(案访比)

  最高法院新收执行信访案件数/执行案件数

  考核信访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的占比。执行案件包括当年全部实施案件及审查案件

  7

  信访化解率

  实际化解案件数/(最高法院交办案件数-以其他情形核销案件数)

  考核最高法院交办案信访案件的化解情况

  8

  涉执舆情办结率

  已按照舆情督导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涉执舆情数/最高法院发布的涉执舆情数

  考核涉执舆情的办理情况

  9

  督导案件办结率

  已落实最高法院督导意见的案件数/最高法院督导案件总数

  考核最高法院督导案件的办理情况

  

  

  

  

  10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

  

  

  失信名单未及时屏蔽撤销率

  

  

  未及时屏蔽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未及时屏蔽撤销失信名单数,包括通过院长信箱、12368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请求事项、相关部门转办交办等途径反映未对失信名单及时屏蔽撤销,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发布的失信名单数,指历史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11

  

  网络司法拍卖率

  

  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案件数/(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数)

  

  考核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案件在执行实施案件中所占比例

  12

  

  执法(单兵)记录仪视频上传率

  

  执法(单兵)记录仪视频上传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

  该指标考核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使用执法(单兵)记录仪并及时将视频资料导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按一定比例抽查视频录入系统存入日志的情况。鉴于目前日志管理系统正在改造,暂不考核,待系统相对成熟后再正式考核。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将必须使用执法(单兵)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全部上传,否则视为不合格

  13

  

  “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控完成比例

  

  已上线不动产网络查询功能的城市数/重点推进不动产网络查询的城市数

  

  考核“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控建设情况

  14

  

  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

  

  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

  

  考核期限内发起查控措施的比例

  

  

  

  

  

  

  

  

  

  

  

  

  15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

  

  

  

  

  信息录入差错率

  

  

  

  

  (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案款数据偏差率+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

  1. 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2. 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3. 案款数据偏差率=案款数据偏差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4. 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必填信息项为空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案款数据偏差是指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与报结金额差距超过100%以上,且未作说明的

  16

  

  

  

  

  队伍及其他管理

  

  

  

  被最高法院通报批评、约谈次数

  

  

  

  

  包括法院或执行人员被通报批评、约谈的次数

  17

  

  

  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被查处数

  

  

  

  执行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次(不包含被考核法院主动查处情况)。

  

  

  

  附件5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

  

  根据2017215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要求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点》中有关“推动建立执行工作独立考核指标体系”的工作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现说明如下:

  一、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可以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对于正确把握执行工作形势,增强执行工作能力,促进提高执行质效,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重要性,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进一步强化质效意识,以指标体系引导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实际执行效果;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以考核作为管理手段,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执行管理方式向“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管理转变。

  二、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20174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制定问题征求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上述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赞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同时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6月初,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意见。三个部门对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7月,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组织召开部分省份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座谈会,对指标体系进行充分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和《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四个指标体系。

  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二是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保全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四类,共29项具体指标。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三类,共13项具体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案件质效考核,二是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执行案件质效考核实际执结率、终本率等共16个指标。执行综合管理考核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三个方面,包括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等共17个指标。

  (一)执行案件质效考核

  1.执行实施类。考核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考核实际执结率、终本率2个指标。

  2.首次执行类。考核的案件范围仅指首次执行案件,不包括保全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包括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终本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结案平均用时、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共7个指标。

  3.恢复执行类。考核的案件范围仅指恢复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个指标。

  4.其他类。包括保全率、终本案件合格率、执行文书上网率、人均结案数、执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5个指标。

  (二)执行综合管理考核

  1. 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包括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案件协同执行率、事项委托满意值、事项委托办结率、执行信访率(案访比)、信访化解率、涉执舆情办结率、督导案件办结率共9个指标。

  2.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包括失信名单未及时屏蔽撤销率、网络司法拍卖率、执法(单兵)记录仪视频上传率、“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控完成比例、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信息录入差错率共6个指标。

  3.队伍及其他管理。包括被最高人民法院约谈或通报批评次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被查处数等2个指标。

  三、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特点

  总体来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吸收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部分考核内容,同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注重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执行工作指标体系更加突出了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体制的特点,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落到实处。以督办工作为例,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挥中心强化督办工作,开展节点督办、案件督办、事项督办、专项督办,对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各类超期、延期和违规办理等不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统计、考核范围,层层传导工作要求,层层压实管理责任,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指挥中心的监督管理见实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强化监管。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承办人可以在自己的系统中看到具体的督办要求,及时说明原因,改进工作,纠正错误,从而使上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转化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规范执行的实际行动。

  第二、侧重考核一定区域内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情况。执行工作指标体系所需采集的数据范围为省级范围内所有法院执行案件及管理情况数据,执行工作指标体系除了涵盖执行案件质效外,还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执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工作,能够较为客观全面反映一定区域内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三、体现对首次执行案件和终本案件分别考核的管理思路。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就首次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分别设置若干统计及考核指标,以强化对终本案件的科学管理。对终本案件设置了终本率、终本案件恢复平均用时、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终本案件合格率等4个指标,实现对终本案件总体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对执行效果的考核更为客观全面。执行工作指标体系中设置实际执行到位率指标,全面统计已经执行完毕案件、终本案件、其他方式结案案件、未执结案件中执行到位的金额,以更全面反映执行成效。

  第五、实施动态化管理。执行指标工作体系将根据每年执行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以动态化的方式确保指标体系符合执行工作规律,推动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发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于目前设定各项执行考核指标权重的时机尚不成熟,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时,将视情况就全部考核指标或者抽取部分考核指标,对各地法院进行分项排名。此次在考核指标之外,另单列重要统计指标,仅统计相关数据,供决策参考,不用于考核。

  各地法院应当根据此次印发的统计及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开展执行考核工作,快捷、高效地传导和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形成三级法院逐级考核管理体系,确保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各级人民法院自我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各级法院逐级开展执行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另发通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或加减分标准,以便在对各考核指标分项排名基础上,尽快实现对各地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排名和评价,为建立更加科学、客观的执行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打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上一年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排名,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通报情况。确有必要时,也可每季度或每月统计、排名并通报情况。

  建立执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是加强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统计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落实分级培训责任,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充分领会和把握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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