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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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9日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2017〕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有效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行考核在推进执行工作,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考核指标体系是衡量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统一量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自本通知印发后应根据两个指标体系进行各项工作指标的统计及考核工作,以后人民法院内部关于执行工作绩效情况的报告也应适应两个指标体系的口径。 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执行指挥平台自动提取两个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数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校核系统中的各种关联性数据信息和流程节点信息,以免各项指标排名出现误差。 三、执行考核指标体系暂未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近期仅进行各项指标的排名。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将尽快印发。需要明确的是,在各项考核指标中,原则上将加大效果指标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指标注重实际执行效果的导向作用。比如,实际执结率权重必然要明显高于终本率权重;再如,在考核指标中要设有加分因素及扣分因素等。在考核指标权重确定后,再进行执行工作考核的综合排名。 四、执行工作单独考核问题及与其他审判业务工作考核的关系另行制定相应方案。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1 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 案件数: 件 金额: 万元
执行案件数(新收+旧存)=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执行审查案件数
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终本)+恢复执行案件结案数(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本)+保全案件结案数(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执行审查案件结案数
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保全案件法院裁定应当保全金额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保全案件实际保全到位金额
附件2 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 案件数: 件 金额: 万元
附件3 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
案件数: 件 金额: 万元
附件4 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
附件5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
根据2017年2月15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要求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点》中有关“推动建立执行工作独立考核指标体系”的工作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现说明如下: 一、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可以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对于正确把握执行工作形势,增强执行工作能力,促进提高执行质效,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建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重要性,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进一步强化质效意识,以指标体系引导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实际执行效果;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以考核作为管理手段,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执行管理方式向“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管理转变。 二、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制定问题征求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上述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赞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同时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6月初,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意见。三个部门对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7月,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组织召开部分省份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座谈会,对指标体系进行充分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和《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四个指标体系。 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二是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保全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四类,共29项具体指标。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三类,共13项具体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案件质效考核,二是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执行案件质效考核实际执结率、终本率等共16个指标。执行综合管理考核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三个方面,包括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等共17个指标。 (一)执行案件质效考核 1.执行实施类。考核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考核实际执结率、终本率2个指标。 2.首次执行类。考核的案件范围仅指首次执行案件,不包括保全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包括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终本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结案平均用时、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共7个指标。 3.恢复执行类。考核的案件范围仅指恢复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个指标。 4.其他类。包括保全率、终本案件合格率、执行文书上网率、人均结案数、执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5个指标。 (二)执行综合管理考核 1. 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包括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案件协同执行率、事项委托满意值、事项委托办结率、执行信访率(案访比)、信访化解率、涉执舆情办结率、督导案件办结率共9个指标。 2.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包括失信名单未及时屏蔽撤销率、网络司法拍卖率、执法(单兵)记录仪视频上传率、“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控完成比例、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信息录入差错率共6个指标。 3.队伍及其他管理。包括被最高人民法院约谈或通报批评次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被查处数等2个指标。 三、执行工作指标体系的特点 总体来看,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吸收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部分考核内容,同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注重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执行工作指标体系更加突出了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体制的特点,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落到实处。以督办工作为例,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挥中心强化督办工作,开展节点督办、案件督办、事项督办、专项督办,对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各类超期、延期和违规办理等不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统计、考核范围,层层传导工作要求,层层压实管理责任,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指挥中心的监督管理见实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强化监管。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承办人可以在自己的系统中看到具体的督办要求,及时说明原因,改进工作,纠正错误,从而使上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转化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规范执行的实际行动。 第二、侧重考核一定区域内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情况。执行工作指标体系所需采集的数据范围为省级范围内所有法院执行案件及管理情况数据,执行工作指标体系除了涵盖执行案件质效外,还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执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队伍及其他管理工作,能够较为客观全面反映一定区域内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三、体现对首次执行案件和终本案件分别考核的管理思路。执行工作指标体系就首次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分别设置若干统计及考核指标,以强化对终本案件的科学管理。对终本案件设置了终本率、终本案件恢复平均用时、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终本案件合格率等4个指标,实现对终本案件总体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对执行效果的考核更为客观全面。执行工作指标体系中设置实际执行到位率指标,全面统计已经执行完毕案件、终本案件、其他方式结案案件、未执结案件中执行到位的金额,以更全面反映执行成效。 第五、实施动态化管理。执行指标工作体系将根据每年执行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以动态化的方式确保指标体系符合执行工作规律,推动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发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于目前设定各项执行考核指标权重的时机尚不成熟,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时,将视情况就全部考核指标或者抽取部分考核指标,对各地法院进行分项排名。此次在考核指标之外,另单列重要统计指标,仅统计相关数据,供决策参考,不用于考核。 各地法院应当根据此次印发的统计及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开展执行考核工作,快捷、高效地传导和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形成三级法院逐级考核管理体系,确保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各级人民法院自我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各级法院逐级开展执行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另发通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或加减分标准,以便在对各考核指标分项排名基础上,尽快实现对各地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排名和评价,为建立更加科学、客观的执行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打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上一年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排名,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通报情况。确有必要时,也可每季度或每月统计、排名并通报情况。 建立执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是加强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统计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落实分级培训责任,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充分领会和把握有关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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