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卷宗评查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23日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东法执[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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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卷宗评查标准(试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及《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等相关规定,结全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的案件,必须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3个月。

第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卷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送达回证,其中涉及多个被执行人的,应按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送达;

(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其送达回证;

(三)对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条件的被执行人,作出的失信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四)所采取网络查询、线下查询等财产调查措施材料,以及对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扣划、拍变卖等处置措施的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五)如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有优先抵押、轮后等其他权利障碍情形,导致不能直接处置的,应有相关证据材料附卷;

(六)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依法进行核查的材料;

(七)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材料;

(八)扣划、拍变卖价款等到位款项过付完毕的材料(有执行到位案款的,应优先扣收执行费用),其中执行过程中冻结的款项必须在终本前完成扣划并过付;

(九)制作申请执行人约谈笔录,笔录中应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十)制作采取终本措施合议庭笔录,对于执行过程中采取拍变卖、参与分配等措施的,也应制作合议庭笔录;

(十一)在报送终本结案前3个月内进行过总对总查控;

(十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对查明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情况,如财产暂不能处置的应说明原因;

(四)写明执行期间标的到位情况及尚未到位的债权、执行费用收取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六)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终本的,应载明和解协议内容及恢复执行的条件。

第四条  执行通知应在执行立案后10日内送达,网络总对总查控或传统查控登记应在送达执行通知后10日内完成,且在终本前至少应再查控一次。

第五条  被执行人到庭的,应制作调查笔录核实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是否收到。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核实收到情况的,应严格按照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进行送达。需公告送达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六条  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节点,制作的裁定书、到位款项的收付等情况,必须同步上传录入到电子卷宗系统,做到一一对应。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作出,要区分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是否纳入失信名单,失信决定书中要注明纳入期限,严禁不区分情况一概纳入无期。

第八条  执行款到帐后30日内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过付的应具备法定事由,并在终本裁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对于已核实有财产的终本案件,应在核实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本卷宗应严格按照执行流程顺序进行整理。

第十一条  终本案件卷宗报送审核时必须符合以上标准,否则将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终本案件应完成事项列表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终本  案件  评查标准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印发(共 12 份)

附件1

终本案件应完成事项列表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号

序号

应做事项

分解事项

完成情况

注意事项

1

发出

执行

通知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是()否()

2

责令

被执

行人

报告

财产

发出报告财产令。

是()否()

应当将财产报告表、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对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

是()否()

3

限制

消费

等措

发出限制消费令。

是()否()

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可以直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是()否()

4

穷尽

财产

调查

措施,

依据

《终

本规

定》

第三

条。

(1

线索核查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已对线索核查()

没有提供线索()

1.至少网查2次;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方能终本;

3.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参见《终本规定》第四条;

4.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2

网络查控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总对总”查询:是()否();

“点对点”查询:

是()否()

(3

传统查控

无法进行网络查控(或网络查控为0)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可能隐匿财产地等进行必要调查。

已调查()

不需要调查()

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依法搜查。

是否有此情形

是()否()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是否申请:

是,已经采取()

否,不用采取()

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是()否()

序号

应做事项

分解事项

完成情况

注意事项

5

期限

要求

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能终本结案。

满足()不满足()

6

查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

(下落不明主要是指寄发的快件无人签收,没有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或电话不通等情形)。

到住所查找()

公安协查()

到其单位查找()

其他方法查找()

无此情形()

查找措施至少采取其中一种。

7

对妨害执行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有无妨害执行情况;

有,已经采取相应措施()

无,不需要采取()

8

终本约谈

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来法院谈话的,可采取电话约谈方式,进行电话录音,并制作电话笔录。

约谈方式:

来院谈话()

电话纪律()

1.必须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2.终本结案不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9

终本裁定

终本裁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有(  )无(  )

依据《终本规定》第六条

(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有(  )无(  )

(3)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有(  )无(  )

(4)实现的债权情况;

有(  )无(  )

(5)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的义务

有(  )无(  )

送达申请执行人

是()否()

在互联网上公开

是()否()

说明:1.本表依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终本规定》制作;

      2.以终本方式结案之前,承办人应严格填写此表并入卷备查;

      3.不填此表或没有按此表所列事项完成相应实施行为的,不予核准终本;

      4.在完成情况处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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