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1)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应由本院执行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裁判和民事制裁决定,由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在收到移送执行函件后2日内立案登记; (3)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2日内立案登记; (4)上级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在收到交办函后2日内立案登记。 2.分案 (1)立案后24小时内由指挥中心负责人在六个执行庭中确定具体执行庭,其中,2011年之前的案件需要恢复执行的,由旧案庭办理。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由指挥中心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 (3)各执行庭收案后,由执行庭长在2日内将案件分给具体执行员。 3.送达 受理案件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4.强制执行 (1)在立案后60日内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并对已查明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采取强制措施后90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案款或由申请人接收被执行人财产。 5. 结案 (1)应在立案之日起6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执行期限内结案的,应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延期审批。 (3)本院《审判执行流程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特殊事项,应扣除在执行期限外。 6.归档 在结案后30日内将纸质卷宗、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归档。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