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关系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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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1日 | ||
安晓辉 王聪媛 【案情】邹某某在日照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某家居广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邹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8日、2017年3月20日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场经营承包合同》。邹某某主张其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该公司拖欠其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邹某某遂于2018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双方于2017年11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邹某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与邹某某之间签订了商场承包合同,双方应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邹某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分歧】内部承包关系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员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即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单纯体现内部管理关系,更多地体现经济利益关系,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对合同事项是明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对生产经营进行可控管理,员工作为承包人既要完成工作业绩,又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双方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内部承包关系亦未改变或者取代劳动关系的本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关系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企业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内部承包合同实质上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而企业与员工又实际上履行了内部承包合同,未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双方仅建立了内部承包关系,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内部承包合同实质上约定了员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场所、存货、资金进行工作,并需受企业的监督管理,而企业的规章制度仍适用于员工,员工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企业根据绩效考核向员工发放工资,员工对承包的经营成果负责,则员工的工资收入兼有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的性质。可知,员工与企业之间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在内部承包关系下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内部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不等同、不矛盾,二者相互交织,要具体到案例中进行分析、裁判。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采用多种经营方式的行为是企业自主管理的一种体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劳动者身份,即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可以同时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既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又为承包合同的主体,内部承包关系的建立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解除。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双方之间关系的实质特征进行判断。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劳动关系的特性分析,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进行劳动,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的管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并不单纯强调劳动成果。 三、从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若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仅包括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约定的管理模式、运营方式,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奖惩措施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更是约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办法、财务核算的方式等,可以证明企业对员工具有领导、控制、管理权。若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企业根据其盈亏情况对员工进行绩效奖励或处罚,员工既要完成工作业绩,又必须遵守规章制度,亦可证明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在此情况下,内部承包关系并未改变或者取代劳动关系的本质,不影响承包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邹某某与日照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虽签订了三份《商场承包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邹某某继续使用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场所、存货、资金进行工作,并需受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其规章制度适用于邹某某,邹某某提供的劳动是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邹某某发放工资,邹某某对承包的某家居广场的经营成果负责,其工资收入兼有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该三份《承包合同》应视为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邹某某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基于承包协议建立了劳动关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发邹某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付。 【社会意义】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企业在进行转换经营方式的过程中的一种尝试,由于内部承包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问题,达到提高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但这种承包关系与纯粹的外部承包相比,往往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交织在一起,所以首先要审查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要区别审理。 在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借承包合同之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问题,这就需要劳动者保存证据、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避免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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