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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医闹伤人 “失控”的患者家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9日

  《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9日

  医闹伤人 “失控”的患者家属

  张晓燕  隋秀芹  魏培培

  时间:2015年2月3日

  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案情:刘某怀疑某医院在其妻子厉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与该医院协商赔偿数额不成的情况下,组织王某某、厉某某等数十人到该医院门诊楼前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等。2014年7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持刀捅刺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协警、保安等人,致1人重伤,3人轻伤,4人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案情回放

  2014年4月,刘某之妻厉某在某医院实施了心脏手术,两个月后,出现胸部切口疼痛、破溃渗液等症状,遂再次到该医院治疗。

  2014年7月23日凌晨,厉某突发脑出血,并于7月24日傍晚确诊为脑死亡。刘某怀疑其妻子的死亡,是医疗过错所致。

  2014年7月26、27日上午,刘某和儿子两次与医院商谈赔偿事宜,院方表示同意退还10万元医药费,并给予5万元赔偿。双方协商未成。

  2014年7月27日下午,刘某和儿子发动亲戚,从他们各自的村子找朋友、老乡等数十人“帮忙”,到医院门诊楼前烧纸、摆花圈,并挂出“草菅人命,为民伸冤”的横幅。

  2014年7月28日上午,刘某再次带着数十人来到医院,以同样的方式,试图向院方施加压力。医院保卫科劝说无效后,遂打电话报警。

  前来维持秩序的民警在劝离无效后,欲将现场部分人员带离。现场人员不配合,并与民警、保安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刘某突然拿出一把剔骨刀,对着现场民警、协警、保安等乱捅,致1人重伤,3人轻伤,4人轻微伤,后被当场制服。

  2015年1月8日,东港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东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2015年2月3日15时至17时30分,东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了“视频+图文”全媒体庭审直播。多家媒体记者在现场参与旁听庭审,数万名网友通过手机、电脑“围观”了庭审实况。

  本意:聚众向医院施压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案发过程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问:“你因何事与医院发生纠纷?”

  刘某答:“因为我家属的医疗问题。我认为医院手术不认真、不彻底,导致她脑死亡。”

  公诉人问:“你与医院是如何解决纠纷的?”

  刘某答:“协商。协商不成就‘烧纸’。我们也没办法,看到别人有这么干的,就想给医院施加压力,让他们快点儿处理。”

  公诉人问:“你们找了多少人到医院?怎么联系的?”

  刘某答:“三四十人。我打电话给亲戚,还让两个舅子从村里找了些人。有些人我还叫不上名字。”

  公诉人问:“你们之前有无分工?来的人你是否给报酬?”

  刘某答:“没有具体分工。来之前我告诉他们,到医院都动手烧纸、摆花圈、扯横幅。来的时候我说事后感谢,没有给报酬,但没说具体怎么感谢。”

  案发:见儿媳被推搡失控挥刀

  针对被告人为何带刀去医院,以及为何捅伤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协警、保安人员等问题,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问:“你当天带剔骨刀到现场,有没有去伤害医生或其他救治人员?”

  刘某答:“带刀本想自杀,觉得没活头了。我把刀放在了医院的冬青树里,没想过伤害别人。”

  辩护人问:“当时在什么情况下拿起刀?又是如何失控的?”

  刘某答:“看他们把我儿媳妇摁倒了,我就拿出刀来了。我儿媳妇怀孕六七个月了。我着急,用刀扎了摁我儿媳妇的四五个人,我扎人的过程中有警察上来阻拦,谁阻拦我就扎谁。”

  审判长问:“你认为警察过来制止你们烧纸摆花圈的行为对吗?”

  刘某答:“对。但我当时急眼了,控制不住自己。”

  针对上述问题,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女协警赵某某的陈述。赵某某称,现场妇女与警察发生撕扯,当时她看到有孕妇坐在了地上,便想上前扶起来,却被突然失控的刘某划了脖子。

  争议1:带刀到医院目的何在

  审判长问:“你说带刀到医院想自杀,为何放在冬青树里,没有放在身上。”

  刘某说:“自杀也得犹豫一会儿。”

  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坚持认为,刘某带刀到医院的目的,是为了自杀,因看到儿媳妇与警察发生推搡,才发生暴力行为。否则,其不会将刀放在冬青树里。

  而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刀尖没有纸包着,怕扎伤自己”,明显与自杀的意图不符。刘某带刀到现场的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无工作人员制止,其有充分的时间实施自杀行为,而其实际实施的行为,是捅刺他人,造成8人受伤。公诉机关认为应综合全案对证据进行认定。

  争议2: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证人所述,事发当天,医院门诊正常营业,不存在道路无法通行、医院无法办公的情况。被告人虽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鉴于客观上情节显著轻微,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诉人就该问题发表意见称,被告人刘某纠集人员众多,持续时间较长,27日、28日两次聚集,社会影响较大,对医院的诊疗活动、现场秩序以及病人的就诊活动、身体健康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这些方面综合分析,其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在最后陈述中,刘某表示对自己的冲动十分后悔。其虽家庭困难,但为弥补过错,已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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