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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11岁男孩竟花几千元买游戏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0日

《齐鲁晚报》2015年10月9日

11岁男孩竟花几千元买游戏币

家长起诉超市主张交易无效,获法院支持

    11岁男童买游戏币累计花费几千元,家长将出售游戏币的超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交易无效。近日,东港区法院主持调解了该案,男童家长与超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当庭支付原告之子购买游戏币的花费2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今年7月份,家住东港区的11岁男童乐乐(化名)的家长,到东港区法院起诉,称自己在乐乐暑假期间,准备了七千余元现金,要去旅游,结果乐乐多次趁自己不注意,拿钱到小区附近某超市购买游戏充值卡、Q币充值卡等,充值卡小额的几十元,最大额的288元。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乐乐的家长发现家里现金少了好几千元,于是盘问乐乐,最终乐乐累计花费6133.6元。

    乐乐的父母发现此事后,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返还交易金额,均遭到拒绝。乐乐的父母认为乐乐年纪尚小,对其购买行为不具备认知能力,遂将某超市诉至东港区法院,请求确认游戏币交易行为无效。

    超市经营者虽不认可男童的花费数额,但却认可在男童多次前来购买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有过错,同意调解处理。

    今年9月,东港区法院主持调解了该案,乐乐家长与超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当庭支付原告之子购买游戏币的花费2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乐乐年仅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与自身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相适应”一般是指生活必需品,大额游戏币交易显然不属于此类民事活动,因此其效力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追认。当然,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乐乐的父母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乐乐的父母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相关经营者在经营类似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从事经营活动。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子女的管教,疏于管教亦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讯员 厉翠菊 魏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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